第五十二條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
(二)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行為是消防工作中履行職務的行為,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非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非履行消防職務的行為都不構成本條規定的行為。所謂“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安消防機構中依法負有消防管理、監督職責,從事消防管理、監督公務的工作人員,在客觀上,本條規定的行為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三種。所謂“濫用職權”是指負有特定職權的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權力、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濫用職權行為一般是故意行為、也可能是過失行為,主要是超越職權和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原則正確行使職權。“玩忽職守”是指負有特定職務的人員,不履行、不認真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行為通常表現為違反國家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工作馬虎草率,極端不負責任或者扯皮推諉,對工作撒手不管等。“徇私舞弊”,是指為徇親友私情或者某種利益而置國家利益于不顧,弄虛作假,不按工作原則和規定辦事。徇私舞弊行為是故意行為,必然有謀取私利或者徇私情的動機,如果由于認識偏差造成工作失誤,不是徇私舞弊行為。依照本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具體行為主要有:1.對不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驗收。根據本法第十條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在實際生活中,出現有的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好建筑工程的消防審核、驗收關,對一些不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予以通過審核、驗收,埋下了嚴重的火災隱患,甚至發生了許多不同程度的火災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利益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對消防設計和建筑工程的審查和驗收進行嚴格把關,對于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2.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法律賦予了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設計、建筑工程有審核、驗收的職責,一方面要防止不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驗收;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公安消防機構的人員利用手中的職權,故意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進行拖延,不予審核、驗收。在實踐中,有的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管理、監督職權,對依法應當及時進行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不及時進行審核、驗收,故意拖延、卡壓,以此來達到某種個人目的,吃請、受禮、受賄等,延誤了建設單位的施工進度,損害了他們的經濟利益,也敗壞了社會風氣,滋長了腐敗現象。因此,這樣規定,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相一致,有利于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3.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改正。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根據公安部的規定,公安消防機構檢查中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行為,主要是玩忽職守,工作不認真負責;也可能是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為他人隱瞞火災隱患。4.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這種行為主要是濫用職權。5.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這是指除了以上規定的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四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以外的其他在消防工作中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根據本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以上這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必須是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這里規定的“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是指由于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的這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給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利益造成實際損失,例如發生火災,建筑物竣工后不能使用,火災隱患嚴重被迫拆除等。沒有實際損失的,不能依照本條規定處罰。“尚未構成犯罪”,是指以上這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雖然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但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法。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本條規定,對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里的“行政處分”,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依職權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對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具體給予哪一種處分,應根據行為的情節輕重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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