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解讀】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的規定。
勞動行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種:(1)經常性地進行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 要堅持制度化、經常化、規范化,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2) 集中力量,進行突擊性的監督檢查。當某一時期,企業等用人單 位遵守和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普遍存在著嚴重問題,迫切需要解決 這種問題的時候,可以組織力量進行突擊性檢查。這種做法聲勢大,威懾力強,便于及時解決問題。(3)有針對性地對某些用 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發生了傷亡事故,或者有關組織、 勞動者檢舉控告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制度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派人對該企業進行調查,明辨是非,及時恰當地作出處理。
本法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特別列舉了如下勞動監察事項:
(一)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相對應地,勞動合同 法第四條對此做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 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該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的時候,要注意檢查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的內容、形式是否合法,以及制定的過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保障了職工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等。監督檢查的后續性結果就是追究法律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這一事項對應著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例如,目前存在很多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要求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此之外,還有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這一事項對應著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關于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以下內容,概括為:勞務派遣單位的資格;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合法;用工單位是否履行其法定義務;被派遣勞動者是否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要求是否合格等多項內容。
(四)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勞動法對休息休假作出了專章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五條)。作為勞動合同制度的一項必備條款、重要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休息休假不能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同時,勞動 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關規 定的情況,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不受侵犯。
(五)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這一事項涉及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 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難不得低干當地人民政府規 疋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 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隨著各地人民政 府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監督集體合同和勞 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最低標準,也要相應提高。如果發現用人單 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依據本法第八 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 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勞動法在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六條對“社會保險和福利”作出了專章規定,而且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 以加收滯納金。”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條款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對于貫徹和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范圍是十分廣泛的,除了以上列明的事項以外,還有本法規定的像勞動安全衛生、試用期約定、女職上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保護等也都屬于這里所說的勞動監察事項。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與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有關的,都可以列人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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