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條 【鑒定結論的告知及異議】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了鑒定結論的告知及異議。
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直接關系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法律規定,偵查機關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核實,認為可以作為證據的,應將該鑒定結論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其有機會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維護自身權利。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的申請,偵查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審查,認為原鑒定結論正確的,駁回申請人的申請,并說明理由;如果出現原鑒定結論確有疑點、遺漏、因果關系不明顯,或者鑒定結論確有錯誤、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等情況,應當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并將結論及時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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