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舉證期限的延長】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延期舉證的規定,是對本解釋第三十四條的有益補充。
根據本條規定,延期舉證需要三個條件:(1)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2)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3)須經人民法院準許。
關于申請延期舉證的次數,當事人可以有兩次機會。對當事人再次提出的延期申請,法院仍然要再次審查,然后決定是否準許延期。
關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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