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規已被《司法部關于廢止二十一件部發規章的通知》(發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實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廢止
為了從1982年元月1日起全面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必須加速律師隊伍的組織建設,這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現在我國已有專職做律師工作和兼職做律師工作的人員近四千人,認真做好這部分人員律師資格的審批工作,是律師隊伍組織建設中一件嚴肅的工作。司法部1980年11月25日下達了《關于審批律師資格試行辦法》,公證律師司同年12月2日發出了《關于執行<審批律師資格試行辦法>中的幾點注意事項的通知》,以上兩個文件所提出的原則和辦法,望嚴格遵照執行。又據已開始審批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情況,有如下幾個問題亦需提請注意:
一、審批必須在嚴格審查和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此項審查和考核工作,在省、自治區內可由地區(州、盟)司法行政部門直接負責進行;在直轄市和大城市內可由其司法局直接負責進行。
各省、自治區應選擇一個地區(州、盟)或一個城市,做好試點工作,等取得經驗后再在面上鋪開。各省、自治區在開始試點時要事先告司法部公證律師司,試點的經驗及時總結并報司法部。
如地區(州、盟)及試點城市的司法行政機構尚未建立,則審批工作暫不進行,待司法行政機構設立后再搞。總之,審批工作條件不具備,就不要急于開始。
二、在審批工作中,一定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貫徹群眾路線。對申請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員,要做好宣傳動員工作,組織他們認真學習律師條例和有關文件,領會精神,端正態度。要向他們講清審批工作的意義不僅是為了選拔一批合格的律師,而且是為了使全體律師工作人員(不論是否被批準為律師)受到一次良好的教育,使他們在政治思想上、業務水平上更能自覺地提高。所以應當把審批工作的政策、標準向他們說明白,發動大家討論、評議。不要按照辦理一般行政事務的辦法簡單從事。
審批工作要同組織、人事部門密切配合,審慎地研究審批工作中的各項政策性問題。還要聽取公檢法等機關對申請者的評議和意見,群眾的評論和反映。
三、在審查、考核和審批的過程中,對申請者的政治審查,一定要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進行,防止左傾流毒的影響。對申請者的學歷、工作經歷、文化水平 、法律知識和實際業務能力,要具體分析、全面衡量,看其是否有發展和培養前途而適當掌握。
特別要指出的是,現在發現有的地方,把凡是自1979年以來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入法律顧問處擔任律師工作的人員,不區分情況,不經過審查和考核,檢查其實際水平,一律授予律師資格。這是不妥當的,必須糾正和防止。對已調入法律顧問處做律師工作的人員,應理解為律師工作者,至于他們是否具有律師資格,成為名副其實的律師,還需要嚴格按照律師條例規定的律師資格條件和司法部關于審批律師資格辦法的規定,經過實際考核。經審批合格者才能被授予律師資格,稱之為律師。
有的地方還出現以行政級別套律師資格的做法。應當指出,這樣的做法也是不對的,今后一定要杜絕。
對那些工作經歷雖長但調到律師工作崗位不久、尚未達到律師條例所規定的律師資格條例的,可考慮不給予實習律師稱呼,待經過一段比較長時間的業務學習與實際工作鍛煉,具備了條件后,再直接授予律師資格,這樣的打算也可向其本人和周圍同志說明。
此外,當前有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在招考律師工作者,請各地注意凡被錄取的律師工作者,須在一定時間內考核其政治表現、法律知識水平以及業務能力,然后再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律師資格,以保證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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