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
你委《關于請明確個體勞動者協會違反規定收取會費處罰權問題的函》(發改價檢[2003]1852號)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行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處罰。這里的收費包括向會員收取的會費和收取的其他費用。關于會費問題,民政部、財政部于2003年7月30日發布的《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中規定,社會團體可以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修改,以及會費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該通知規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如果社會團體違反規定收取會費屬于價格違法問題,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但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行為是否屬于價格法調整的范圍,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法律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議你們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請明確個體勞動者協會違反規定收取會費處罰權問題的函
?。?003年12月14日發改價檢[2003]1852號)
國務院法制辦:
最近一些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反映,在執法中遇到一些社會團體,如個體勞動者協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的處罰權問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行為予以處罰,但第三十四條又規定“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那么,社會團體違反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收取會費的行為,價格主管部門是否有權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請你辦對以上問題予以明確。
以上請予以函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件
?。?003年12月1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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