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3-1-1
院屬各單位:
現將《中國科學院留學經費擇優支持管理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按照細則中規定的各項具體要求,認真做好推薦和選拔本單位派往國外的優秀留學人員的工作。主動向他們介紹我院對優秀拔尖留學人員擇優支持的政策,為他們回國工作創造條件。
考慮到近期已回國的留學人員的情況,凡一九九一年度內回我院工作的留學人員,在一九九二年上半年也可通過所在單位推薦申請本項經費。
中國科學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國科學院留學經費擇優支持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90)科發教字1099號文“關于發送《中國科學院優秀拔尖留學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第十一條的規定,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我院“歡迎留學人員用各種方式為祖國貢獻所學”的留學人員工作的指導思想,為鼓勵和吸引優秀拔尖留學人員學成后回我院工作,或回我院做一段時間的科研工作,以促進學術交流和祖國科學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一、擇優支持對象:
留學經費主要是擇優支持準備回國從事研究工作的優秀留學人員,其研究課題應是國內所急需的研究領域和新興的前沿學科。
二、申請條件:
(1)尚在國外的已獲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從事博士后研究的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
(2)申請者年齡一般應50歲以下,對特殊優秀者年齡可適當放寬。
(3)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者,使用本項經費到我院所屬單位工作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
三、申請辦法與評審程序:
申請者需在回國前3至6個月向我院及所屬單位或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領取并填寫《中國科學院留學經費擇優支持申請表》,寄國內工作單位。單位在收到申請表并填寫有關意見后,一式四份報院教育局。在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由教育局提出意見報院領導審批。
四、經費及使用:
(1)在院每年事業費預算安排的留學總經費中安排百分之二十的經費用于此項工作。
(2)本經費用于留學人員回國前購買回國工作急需的資料、小型儀器、科研用品或實驗試劑,剩余部分作為回國后的科研經費。所購置的儀器、設備及圖書等帶回國后列入工作單位的固定資產中統一管理。回國后的科研經費交工作單位財會部門管理,用于資助者的國內科研工作。
五、經濟支付辦法:
入選者的經費預算批準后,由教育局留學人員處通知擇優支持獲得者本人和其項目在國內的工作單位。由工作單位的財務部門出具收據并到院國際合作局財務處辦理經費領取手續。由該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管理此項經費的使用。
六、享受本項經費支持的留學人員,在課題研究告一段落時(-般為一年),應及時寫出工作總結并經單位領導和學術委員會提出評議意見后報院教育局,說明工作的進展,已取得的成果,發表的論文和獲獎情況等。工作單位對獲本項經費支持的留學人員應提供生活、科研等方面的支持,并對其經費使用及科研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同時,教育局也將負責監督和檢查本項經費的使用情況和效果。
七、獲本項經費支持的留學人員,若不到國內工作單位執行已定的科研任務或不履行本細則規定的義務,則必須償還全部資助款項。
八、本項經費自本文下發之日起接受申請。
九、本細則的解釋權在教育局。
中國科學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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