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三章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為表彰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充分調動全院廣大科技人員進行科技創新和推動科技進步的積極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精神,結合我院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中國科學院設立以下科學技術獎
(一)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
(二)中國科學院技術發明獎;
(三)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其評審、授獎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條 中國科學院獎勵管理部門(綜合計劃局)負責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國科學院設立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院獎勵管理部門提出,報院批準。
第二章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五條 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授予我院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科學工作者和單位。重大科學發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六條 中國科學院技術發明獎授予我院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中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發明者和單位。重大技術發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申請專利;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七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我院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分技術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和重大工程類。
技術開發類: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社會公益類: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國家安全類: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重大工程類: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
第八條 中國科學院獎勵管理部門根據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推薦意見,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向國家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九條 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中國科學院技術發明獎和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
第三章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授予一次。
第十一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由院直屬單位或符合規定條件的科學技術專家進行推薦。
第十二條 推薦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時,應填寫院規定格式的推薦書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三條 專業評審組向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作出對科技成果的獎勵種類、獎勵等級、獎勵人員和單位的初評結果。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作出獎勵種類、獎勵等級、獎勵人員和單位的評定結果。
第十四條 院獎勵管理部門對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種類、獎勵等級、獎勵人員和單位的評定結果進行審核,報院批準。
第十五條 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中國科學院技術發明獎和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由院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對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的成果,院再給予1:1的獎金匹配。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院經費列支。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由院批準后撤銷其獎勵,追回一切獲獎待遇。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院科學技術獎的,由院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十八條 參與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由院獎勵管理部門提出,報院批準。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條例公布之前頒布的有關院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院綜合計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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