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氣象信息服務的發展,推動氣象信息產品商品化、服務產業化,實現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發揮氣象信息服務的總體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氣象信息產品,是指國家氣象部門使用各種探測手段獲取的氣象數字、符號、圖形、影像的加工產品,包括各種數值分析預報產品、氣象資料、圖表、天氣預報、氣候分析、氣候資源評價等。氣象信息產品是氣象人員的智力勞動成果,應當受到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氣象信息產品供應,屬于氣象公益服務范圍的,無償使用;屬于專業氣象服務范圍的,有償服務。
第四條 專業氣象信息產品供應收費原則:
?。ㄒ唬庀笮畔a品供應需求雙方協商一致,互利互惠;
(二)對用于經營性與非經營性活動的氣象信息產品,收費有別;
?。ㄈΨ菭I利性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等提供氣象信息產品,實行優惠政策;
?。ㄋ模Q?、水文等相關部門提供氣象信息產品,實行對等交換,互通有無。
第五條 向用戶提供的氣象信息產品只供用戶自己使用,屬于最終用戶范疇,用戶不得擅自轉讓、擴散氣象信息產品,也不能向本系統有關單位提供。
第六條 提供氣象信息產品必須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密規定。
第七條 氣象信息產品屬于國家財產,個人不得占有,更不能私自提供。
第二章 供應收費
第八條 為領導決策和公眾生活無償提供的公益氣象服務,以及在世界氣象組織中承擔的國際義務等,其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提供支持。
第九條 為各級政府組織抗災、防汛、國防科學試驗等提供專項氣象服務而增加的經費支出,應當從有關部門或者當地政府相應的經費中得到補償。
第十條 利用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信息產品通過廣播、電視、電話、報刊等大眾傳媒向社會公眾傳播而獲取附加收入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傳播氣象信息的,氣象部門應當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產品服務費。
第十一條 對專業氣象部門提供氣象信息產品的收費原則:
?。ㄒ唬I氣象部門要求氣象部門通過通信線路提供實時天氣探測報告及產品,需簽訂合同,明確職責和義務,并收取線路費、交付所需的開支與管理費等費用;
(二)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實時、非實時資料及產品,按照合同規定使用和收費;
?。ㄈ┌凑沼脩粢螅黾託庀筇綔y次數、探測內容的,應當收取信息費和電報費等。
第十二條 為非營利性科學研究、文化教育提供氣象信息產品,無償使用;對用于營利性活動,則應當收取信息產品成本費。
第十三條 為各行各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和創收活動提供氣象信息產品,按照信息市場價格收費。
第十四條 對國外氣象部門提供氣象信息產品的原則:
(一)按照世界氣象組織統一規定,國際間在GTS線路上全球交換的基本氣象資料有產品,不帶任何限制條件,無償使用;
?。ǘμ峁┠承┯锌赡苡绊懳覈娴臍庀筚Y料及產品,有條件地限制使用;
?。ㄈ﹥蓢g在雙邊協議的基礎上互相交換或者向一方提供氣象資料及產品,按照協議規定使用和收費。
第三章 供應管理
第十五條 用戶要求提供氣象信息產品,氣象部門可以根據用戶的實際需要供應;原始資料一般不予提供,特殊需要的,按照協議供應。
第十六條 提供氣象信息產品,實行分工負責制。按照現行的職責分工,由相應的氣象業務單位提供;提供的氣象信息產品必須詳細登記,以備查考。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部門只能提供所轄臺站的氣象資料和職責規定區域的天氣預報。超過所轄范圍和責任區域時,應當征得有關所轄范圍和責任區域的氣象部門的同意。
第十八條 提供氣象信息產品必須統一歸口,專人負責。建立健全氣象信息產品供應管理制度,提供重要的或者數量較大的氣象信息產品,必須經過有關領導審批;必須加強氣象資料數據庫及用戶終端的管理,設置有效、安全、保密的控制設施。
第十九條 氣象信息產品服務收入主要彌補氣象事業經費的不足,具體的管理、分配和使用辦法,按照中國氣象局氣象專業有償服務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條 氣象信息產品成本,應當包括物化成本、勞務成本和服務費,其中物化成本包括材料消耗、能源消耗、設備和房產折舊等,勞務成本包括直接勞務消耗和間接勞務消耗。
第二十一條 氣象信息、產品成本,按下列原則核算:
?。ㄒ唬┮淮涡韵牟牧希ㄈ缂垙?、磁盤、氣球、探空儀等,按照實際價格列入成本;
?。ǘ┏R帤庀髢x器、包括溫度表、濕度計等,按照其使用壽命一年攤入成本;
?。ㄈ┯嬎銠C及配套設備,按照機型和使用時間列入成本;
?。ㄋ模┰O備、房產折舊,雷達、衛星接收處理等技術設備按照10-20%的年折舊率攤入成本,桌椅、文件柜等辦公用具按照10%的年折舊率攤入成本,工作用房按照商品價格和國家規定的建筑物耐用年限及年折舊率攤入成本;
(五)能源消耗,包括水、電、油、氣等費用,按照實際價格列入成本;
(六)勞務消耗,按照勞動時間、勞動強度、技術難度、科技含量、產品價值、經濟效益等計算成本;
?。ㄆ撸┓召M,按照收費總額的10-20%收取。
第二十二條 氣象信息產品成本,應當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進行核算,并隨著國家的物價水平、工資標準等變化情況作相應的浮動。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用戶違反本規定,擅自提供、轉讓、擴散氣象信息產品的,氣象部門根據合同分別給予罰款、追回或者停止供應氣象信息產品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級以上氣象信息產品的,氣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坝脩簟?,是指使用氣象信息產品或者接受氣象信息產品服務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內外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ǘ皩崟r天氣探測報告及產品”,是指按照世界氣象組織規定的高空、海洋、飛機觀測報告,區域基本天氣站每6小時一次的地面觀測報告,以及世界氣象中心和專業區域氣象中心分發的產品等;
?。ㄈ胺菍崟r氣象資料”,是指氣象臺站長年探測積累的歷史氣象資料;
(四)“無償使用”,根據WMO有關國際資料交換政策的統一解釋,是指除收取資料復制成本費和通信線路費用外,對資料和產品本身不征收費用。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和計劃單列市氣象局會同物價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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