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公司),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纖維有限公司,國家局駐南方、西南特派員辦事處:
現將《卷煙價格宏觀調控和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
卷煙價格宏觀調控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加強煙草專賣體制下卷煙價格宏觀調控和管理,更好地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規范價格行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促進卷煙流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卷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管理形式。卷煙的出廠價格、調撥價格、批發價格由企業依法自主制定。國家煙草專賣局(總公司)(以下簡稱國家局)、省級煙草專賣局(公司)(以下簡稱省級局)及市、縣煙草專賣局(公司)、卷煙生產企業、卷煙經銷單位為定價主體。國家局通過制定統一的定價規范和調控價格總水平來間接管理卷煙價格。在必要時,也可采取直接的、行政的管理形式。
第三條 國家局及各省級局依據以下原則對卷煙價格進行調控和管理:
1.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反映卷煙成本變化和市場供求狀況。
2.有利于兼顧國家、地方和企業的利益,協調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關系。
3.有利于價格機制(包括形成、運行和約束機制)的完善,有利于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
4.有利于全行業整體經濟效益的提高和產品結構的調整。
5.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局充分注重省級局在行業價格調控、管理中的作用,同時保障企業的價格自主權。
第二章 價格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四條 卷煙價格管理為國家局、省級局和生產經營企業三個層次。
第五條 國家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煙草系統卷煙價格調控和管理工作;各省級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范圍內的卷煙價格調控和管理工作;生產經營企業價格管理部門負責本企業的價格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省級局、各生產經營企業價格管理人員凡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上一級煙草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國家局價格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1.在堅持煙草專賣體制的前提下,研究卷煙價格調控和管理的理論及方法。
2.負責在全行業貫徹落實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
3.制定并組織實施全行業卷煙價格調控和管理的措施;制定卷煙定價規范。
4.制定全國卷煙代表品的指導性價格;參與制定在全國市場有重大影響的卷煙牌號的價格。
5.組織和協調全行業卷煙價格信息交流和反饋工作,采集并定期匯總分析市場價格信息,為領導提供有關決策依據。
6.組織全國范圍內卷煙價格監督、檢查,糾正各種價格違法違紀行為,協調省際間卷煙價格矛盾和糾紛。
7.組織全行業物價干部培訓和經驗交流工作。
第八條 省級局價格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是:
1.負責在全省(區、市)范圍內貫徹落實國家局卷煙價格調控和管理的政策、規定。
2.制定并組織實施本省(區、市)卷煙價格調控和管理的措施。
3.根據國家局制定的卷煙定價規范,對本省范圍內的卷煙出廠、調撥和批發價格進行管理。
4.參與制定本省骨干卷煙牌號的價格。
5.根據國家局的安排和實際工作的需要,組織本省卷煙價格調查研究工作。
6.組織、協調本省卷煙價格信息工作。
7.組織本省(區、市)卷煙價格監督檢查,糾正價格違規行為,協調省內價格矛盾和糾紛。
8.組織本省(區、市)物價干部培訓和經驗交流工作。
第九條 企業價格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是:
1.貫徹執行國家局、省級局卷煙價格政策、規定。
2.制定并組織實施本企業卷煙價格管理辦法。
3.準確、及時上報屬于國家局、省級局管理的卷煙價格有關資料。
4.科學制定屬于企業管理的卷煙價格,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價格管理的形式、內容
第十條 國家局對卷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為主的管理形式,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通過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
第十一條 卷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充分反映成本、費用的變化和市場供求狀況,同時應保證生產經營企業獲得適當的利潤。
第十二條 卷煙定價規范由國家局制定。省級局和各企業根據卷煙定價規范制定各類別卷煙價格。
第十三條 國家局確定一批在全國市場有重要影響的卷煙牌號,并參與其價格制定與管理。省級局可對省內市場有重要影響的卷煙牌號的價格實施必要的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局和省級局加強對卷煙新產品(新牌號、新規格)價格的管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新產品價格水平和盈利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章 價格信息
第十五條 國家局和各省級局應加強對卷煙價格信息工作的領導。價格信息工作貫徹為領導決策服務和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并重的原則。
第十六條 國家局物價主管部門價格信息系統主要由國家局物價部門、各省級局物價部門、各有關分縣公司和卷煙生產企業有關部門構成。國家局聘任若干名卷煙價格信息員,建立若干個價格信息直報點。
第十七條 國家局物價主管部門價格信息工作以全國百牌號卷煙價格信息和全國卷煙價格指數季報制度為主要內容,并輔之以其他形式的價格信息。各省級局物價部門和各有關分縣公司、卷煙生產企業按規定時間和方式向國家局報送信息。國家局收集匯總后及時向各省級局、各有關分縣公司、卷煙生產企業及各信息直報點、各信息員反饋信息。
第五章 價格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國家局、各省級局是組織卷煙價格監督檢查的主體。國家局組織全國范圍內的價格監督檢查,省級局組織本省內的價格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局、各省級局依法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 各省級局及各所屬單位在接受主管部門檢查時,應提供必要的憑證、單據、帳簿和文件等有關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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