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密切與群眾的聯系,認真接待群眾來訪,根據《信訪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輪流主持局長接待日;局信訪辦公室負責局長接待日組織工作;局機關各司室按照局領導和局信訪辦公室的安排參加接待,并承辦有關來訪事項。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保護來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辦理來訪事項。
第四條 局長接待日每月一次,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遇節假日順延至下周星期一)。接待時間為9:00至11:00和14:00至16:00.接待地點為局機關辦公樓內。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接待時間或地點的,須請示主持接待局領導同意,由局信訪辦公室另行安排,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www.sfda.gov.cn)和局機關公告。
第五條 凡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范圍的,并要求局長接待的訪項,應當在局長接待日5個工作日前,以電話、信函等方式到局信訪辦公室信訪接待室進行預約登記,并說明來訪事由。如有特殊情況或重大事項,可立即報主持接待局領導同意后,由信訪接待室安排接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作為局領導接待日事項,而由局信訪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接待或處理:
(一)不屬于我局管轄的事項;
(二)未經預約的;
(三)信訪工作人員可答復或者交有關司室即可辦理的;
(四)就同一問題重復上訪,局有關司室已提出過處理意見,或正在辦理中的;
(五)局機關或直屬單位在職、離退休干部職工前來反映問題的。
局長接待日當日,經預約同意后的來訪人員應在局信訪辦公室信訪接待室填寫《局長接待日訪項登記表》。來訪人持登記表方可進入局機關大樓,并在指定地點等候接待。
第七條 根據預約登記情況,局信訪辦公室負責在當月局長接待日的3個工作日前將預約登記情況呈報主持接待的局領導閱示,并按閱示意見將各訪項分別交有關司室先行研究,同時確定參加接待的人員。
參加局長接待日接待的人員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領導、局機關有關司室負責人和局信訪辦公室有關人員等。
有關司室負責人不能參加接待需指派他人參加接待的,須請示主持接待的局領導同意。
第八條 局領導接待每位來訪人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鐘。情況復雜的,局領導可以指派局機關有關司室另行接待。
第九條 局長接待日接待來訪情況由信訪辦公室負責記錄。除局信訪辦公室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照相、錄像、錄音。
第十條 局長接待日一般不接待新聞記者的采訪,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新聞辦公室同意,報有關局領導批準,方可按要求采訪。
第十一條 局長接待日后3個工作日內,局信訪辦公室信訪接待室按照局領導批示轉相關司室辦理。
第十二條 屬局機關辦理的訪項,各司室須按照局領導批示辦理,并及時反饋辦理情況。
屬局直屬單位或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訪項,局信訪辦公室須轉有關單位辦理,并要求反饋辦理情況或直接答復來訪人。
第十三條 需要由局機關書面答復來訪人的,應統一以局信訪辦公室函的形式答復;局信訪辦公室函復來訪人的重要內容,須經有關司室會簽后答復。
第十四條 局信訪辦公室信訪接待室負責訪項的督辦工作。
第十五條 每月局長接待日訪項督辦工作應在當月25日前完成。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形成督辦報告;經局信訪辦公室領導審核同意后,報主持當月局長接待日的局領導批示。
經督辦,當月未能辦結的訪項,應轉為下月督辦的內容。
第十六條 局信訪辦公室定期公布局長接待日訪項督辦情況。
第十七條 局長接待日訪項辦結后,局信訪辦公室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將辦理材料歸檔。
第十八條 未經局信訪辦公室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局長接待日訪項的研究辦理情況以及領導批示等。
第十九條 局長接待日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局機關服務中心負責。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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