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國藥典》2005年版已于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中國藥典》2005年版將原“澄明度檢查細則和判斷標準”修訂為“可見異物檢查法”。其中溶液型非靜脈用注射液、注射用無菌粉末和供注射用無菌原料藥按我局《可見異物檢查法補充規定》執行。現印發《可見異物檢查法補充規定》(附件1,3),并對《中國藥典》2005年版“可見異物檢查法”(一部、二部)有關內容進行修訂(附件2),于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可見異物檢查法補充規定》(一部、二部)
2.《中國藥典》2005年版(一部、二部)“可見異物檢查法”有關內容修訂
3.《可見異物檢查法補充規定》(三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可見異物檢查法補充規定(一部、二部)
溶液型非靜脈用注射液、注射用無菌粉末和供注射用無菌原料藥:
一、燈檢法
檢查法
溶液型非靜脈用注射液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20支(瓶),除去容器標簽,擦凈容器外壁,必要時將藥液轉移至潔凈透明的專用玻璃容器內;置供試品于遮光板邊緣處,在明視距離(指供試品至人眼的清晰觀測距離,通常為25cm),分別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手持供試品頸部輕輕旋轉和翻轉容器使藥液中存在的可見異物懸浮(注意不使藥液產生氣泡),用目檢視。
注射用無菌粉末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5支(瓶),用適宜的溶劑及適當的方法使藥粉全部溶解后,按上述方法檢查。附專用溶劑的注射用無菌粉末,用該溶劑溶解注射用無菌粉末后,按上述方法檢查。
供注射用無菌原料藥 除另有規定外,稱取各品種制劑項下的最大規格量5份,分別置潔凈透明的專用玻璃容器內,用適宜的溶劑及適當的方法使藥物全部溶解后,按上述方法檢查。
注射用無菌粉末及供注射用無菌原料藥所選用的適宜溶劑應無可見異物。如為水溶性藥物,一般使用不溶性微粒檢查用水(參見藥典附錄“不溶性微粒檢查法”)進行溶解制備;如為其他溶劑,則應在各品種正文項下進行規定。溶劑量應確保藥物溶解完全(但一般不超過制劑容器體積)并便于觀察。
注射用無菌粉末及供注射用無菌原料藥溶解所用的適當方法應與其制劑使用說明書中注明的臨床使用前處理的方式相同。如除振搖外還需輔助其他條件,則應在各品種正文項下進行規定。
無色供試品溶液,檢查時的光照度應為1000~1500lx;用透明塑料容器包裝或有色供試品溶液,光照度應為2000~3000lx;混懸型供試品為便于觀察,光照度為4000lx.
結果判定
上述各類注射劑均不得檢出金屬屑、玻璃屑、長度或最大粒徑超過2mm纖毛和塊狀物等明顯外來的可見異物,并在旋轉時不得檢出煙霧狀微粒柱。其他可見異物(如2mm以下的短纖毛及點、塊等)如有檢出,除另有規定外,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溶液型非靜脈用注射液 20支(瓶)供試品中,均不得檢出可見異物。如檢出其他可見異物,應另取20支(瓶)同法復試,初、復試的供試品中,檢出其他可見異物的供試品不得超過2支(瓶)。
注射用無菌粉末 5支(瓶)供試品中,均不得檢出可見異物。如檢出其他可見異物,其數量應符合下表規定;如僅有1支(瓶)不符合規定,另取10支(瓶)同法復試,均應符合規定。
┌─────────────┬─────────────────┐
│ 化 學 藥 │ ≤4個 │
├─────────────┼────────┬────────┤
│ │ ≥2g │ ≤10個 │
│ 生化藥、抗生素藥和中藥 ├────────┼────────┤
│ │ <2g │ ≤8 個 │
└─────────────┴────────┴────────┘
附專用溶劑的注射用無菌粉末,該溶劑應符合相應的規定。
供注射用無菌原料藥 5份供試品中,均不得檢出可見異物。如檢出其他可見異物,其數量應符合下表規定;如僅有1份不符合規定,另取10份同法復試,均應符合規定。
┌─────────────┬─────────────────┐
│ 化 學 藥 │ ≤2個 │
├─────────────┼─────────────────┤
│ 生化藥、抗生素藥和中藥 │ ≤5個 │
└─────────────┴─────────────────┘
既可靜脈用也可非靜脈用的注射劑應執行靜脈用注射劑的標準。
二、光散射法
檢查法
溶液型非靜脈用注射液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20支(瓶),除去不透明標簽,擦凈容器外壁,置儀器上瓶裝置上,從儀器提供的菜單中選擇與供試品規格相應的測定參數,并根據供試品瓶體大小對參數進行適當調整后,啟動儀器,將供試品檢測3次并記錄檢測結果。凡儀器判定有1次不合格者,用燈檢法確認。用有色透明容器包裝或液體色澤較深等燈檢法檢查困難的品種不用燈檢法確認。
注射用無菌粉末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5支(瓶),用適宜的溶劑及適當的方法使藥粉全部溶解后,按上述方法檢查。
無菌原料藥 除另有規定外,稱取各品種制劑項下的最大規格量5份,分別置潔凈透明的專用玻璃容器內,用適宜的溶劑及適當的方法使藥粉全部溶解后,按上述方法檢查。
設置檢測參數時,一般情況下取樣視窗的左右邊線和底線應與瓶體重合,上邊線與液面的彎月面成切線;旋轉時間的設置應能使液面漩渦到底,以能帶動固體物質懸浮并消除氣泡;靜置時間的設置應盡可能短,但不能短于液面漩渦平復的時間,以避免氣泡干擾,同時也保證攝像啟動時固體物質仍在轉動;嵌瓶松緊度參數與瓶底直徑(mm)基本相同,可根據安瓿質量調整,如瓶體不平正,轉動時瓶體搖動幅度較大,氣泡易產生,則應將嵌瓶松緊度調大以減小搖動,但同時應延長旋轉時間,使漩渦仍能到底。
結果判定
同燈檢法。
附件2:《中國藥典》2005年版(一部、二部)“可見異物檢查法”有關內容修訂
[修訂]
一、燈檢法結果判定
修改為:
一、燈檢法 結果判定
溶液型靜脈用注射液、注射用濃溶液、混懸型注射液、溶液型滴眼劑、混懸型滴眼劑均不得檢出金屬屑、玻璃屑、長度或最大粒徑超過2mm的纖毛和塊狀物等明顯外來的可見異物,并在旋轉時不得檢出煙霧狀微粒柱。混懸型注射液和混懸型滴眼液亦不得檢出色塊等可見異物。其他可見異物(如2mm以下的短纖毛及點、塊等)如有檢出,除另有規定外,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溶液型靜脈用注射液、注射用濃溶液 20支(瓶)供試品中,均不得檢出可見異物。如檢出其他可見異物的供試品僅有1支(瓶),應另取20支(瓶)同法復試,均不得檢出。
溶液型滴眼劑 20支(瓶)供試品中,均不得檢出可見異物。如檢出有其他可見異物,應另取20支(瓶)同法復試,初、復試的供試品中,檢出其他可見異物的供試品不得超過3支(瓶)。
附件3:可見異物檢查法補充規定(三部)
“可見異物檢查法補充規定”系在《中國藥典》三部2005年版附錄ⅤB“可見異物檢查法”基礎上對注射液和注射用凍干制劑的可見異物檢查法的結果判定做出明確規定,并對滴眼劑的檢查法和結果判定做出補充規定。
可見異物是指存在于注射劑和滴眼劑中,在規定條件下目視可以觀測到的任何不溶性物質。
檢查法
注射液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20支(瓶),除去容器標簽,擦凈外壁污痕,放室溫靜置一定時間(人血白蛋白和人免疫球蛋白類制品一般放置過夜),在避光室內或暗處,手持供試品容器瓶頸部于遮光板邊緣處,輕輕旋轉和翻轉容器,使藥液中可能存在的可見異物懸浮(注意不使藥液產生氣泡),在明視距離(指供試品至人眼的清晰觀察距離,通常為25cm),分別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用目檢視,檢查時限為20秒。供試品裝量每支(瓶)在10ml及10ml以下的每次檢查拿取2支(瓶);10ml以上的每次檢查拿取1支(瓶)。50ml或50ml以上注射液按直、橫、倒三步法旋轉檢視。無色供試品溶液檢查時的光照度應為1000~1500lx;透明塑料容器或有色供試品溶液,檢查時的光照度應為2000~3000lx.
注射用凍干制劑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5支(瓶),將供試品和配套稀釋劑的溫度平衡至規定的復溶溫度,再沿瓶壁緩緩注入稀釋劑,旋轉、輕搖使供試品完全溶解。有真空的供試品,待供試品即將完全溶解時,破其真空,照上述方法檢查;無真空度的供試品,待供試品完全溶解后,照上述方法檢查。
滴眼劑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20支(瓶),照注射液檢查法檢查。
結果判定
注射液 除另有規定外,檢查的20支(瓶)供試品中,均不得檢出玻璃屑、纖維、色點、色塊等外來可見異物,檢出不符合下表規定的其他可見異物不得超過1支(瓶)。如檢出2支(瓶),應另取20支(瓶)同法復試。初、復試檢出不符合下表規定的其他可見異物的供試品不得超過2支(瓶)。
注射用凍干制劑 除另有規定外,檢查的5支(瓶)供試品中,均不得檢出玻璃屑、纖維、色點、色塊等外來可見異物,檢出其他可見異物應符合下表規定,如有1支(瓶)不符合規定,應另取10支(瓶)同法復試,初、復試檢出不符合下表規定的其他可見異物的供試品不得超過1支(瓶)。
滴眼劑 除另有規定外,檢查的20支(瓶)供試品中,均不得檢出玻璃屑、纖維、色點、色塊等外來可見異物,檢出不符合下表規定的其他可見異物不得超過1支(瓶)。如檢出2支(瓶),應另取20支(瓶)同法復試。初、復試檢出不符合下表規定的其他可見異物的供試品不得超過3支(瓶)。
┌─────────────────┬─────────┬─────────┐
│ 其他可見異物類別 │每支(瓶)裝量規格│每支(瓶)檢出限度│
├─────────────────┼─────────┼─────────┤
│ │ ≤50ml │ ≤3個 │
│ 白點、細小蛋白絮狀物或蛋白顆粒 ├─────────┼─────────┤
│ │ >50ml │ ≤5個 │
├─────────────────┼─────────┬─────────┤
│少量絮狀物或蛋白顆粒、微量沉積物、│ / │ 不得檢出 │
│ 搖不散的沉淀 │ │ │
└─────────────────┴─────────┴─────────┘
關于可見異物的說明
(1)白點 系指不能辨清平面或棱角的白色物體按白點計。
(2)細小蛋白絮狀物或蛋白顆粒 系指半透明的小于約1mm的絮狀沉淀或蛋白顆粒。
(3)少量絮狀物或蛋白顆粒 系指在規定檢查時間內,較難計數的蛋白絮狀物或蛋白顆粒。
(4)微量沉積物 系指靜置后供試品中的微小沉積物,輕輕轉動后有煙霧狀沉淀浮起,輕搖即散失者。
(5)搖不散的沉淀 系指久置后蛋白溶液出現的少量沉積物,輕輕搖動后不能分散消失者。
(6)纖維 系指長度約2mm以上的纖維。
[附注]
(1)檢查時發現瓶蓋松動或有微量沉積物的供試品需做無菌檢查。
(2)凍干制劑需按各品種正文中規定的溫度及方法復溶。
(3)檢查凍干制劑時,因針刺橡皮塞產生的膠屑不計為可見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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