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網站管理
第三章 上網信息內容管理
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互聯網站(以下簡稱“局政府網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國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和應用工作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國際互聯網管理辦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宣傳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國際互聯網相連的所有計算機及相關的網絡設備。
第二條 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的指導思想是:加大政務公開和對外宣傳的力度,提高政策法規和統計數據的透明度,宣傳普及外匯知識,為社會提供良好服務,接受社會各界對外匯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網站管理
第三條 局政府網站由綜合司會同信息中心組織設立局政府網站工作小組,負責提出建設局政府網站的長期規劃和階段性工作目標,組織協調解決局政府網站管理中的問題。
第四條 局政府網站的日常管理由綜合司和信息中心負責。具體分工:綜合司設置局政府網站管理專崗,負責網站內容的整體策劃和組織運行;根據工作重點和社會需要適時提出改版更新方案;協調各司(分局)上網工作;日常上網信息的采編、審核、報批,同時負責紙質信息檔案的歸檔立卷。
信息中心負責國際互聯網接入工作的軟、硬件系統建設及系統維護,內設專崗負責網站技術支持、更新、改造和維護;分局開辦分頁的技術支持;采取適當的技術手段,對網站日常運行進行監測,保護網站安全運行(綜合司同時配合信息中心對局政府網站的內容進行監測);檢查當日信息上網后是否與紙質一致;每季統計局政府網站點擊情況;不定期檢查局內瀏覽情況并將檢查統計結果送綜合司,同時負責上網信息電子文檔的管理。
各司及各分局應明確專人為局政府網站管理聯系人,負責報送和跟蹤本司、本分局的各項業務情況,主動提供上網信息及根據業務的變化提出更新、修訂網上信息的建議。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原則上不建立自己的主頁,報經總局綜合司批準后可在總局政府網站上建立分局分頁。
第三章 上網信息內容管理
第六條 上網信息應是可向全社會公開、符合宣傳要求的信息,范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機構設置和職能介紹、政策法規、統計數據、行政管理信息、業務操作指南、外匯知識、分局信息、網上咨詢等,同時根據外匯政策的變化及社會需要對網站的欄目和內容進行調整、補充與更新。
第七條 提供信息時限要求。新聞稿、外匯政策法規及相關背景介紹、外匯數據的發布應在提供給相關媒體的同時辦理上網發布手續;外匯政策法規應在法規印發后7個工作日內由法規處提供;匯價處負責每日16時前將對外發布的匯價交信息中心;其他上網信息應在業務發生或變化后7個工作日內提供給綜合司宣傳信息處。提供上網信息的部門在提供紙質信息的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第八條 局政府網站上網信息簽發、審核程序。簽發權限為:局領導負責審簽重大上網信息;綜合司負責人審簽除每日匯價以外的各欄目上網信息;匯價處負責人審簽對外發布的匯價數據;綜合司宣傳信息處負責人審簽政策法規或業務指南中有明確規定的個案咨詢。各分局的主管領導負責審簽本分局報送的上網信息,并由總局綜合司復核后上網。各司、各分局互聯網崗位人員負責組織本司、本分局上網信息,司、分局負責人為本司、本分局擬上網信息的審核者;綜合司負責復核所有擬上網信息內容。
第九條 咨詢辦理。根據外匯局宣傳重點和熱點,綜合司宣傳信息處定期補充、更新咨詢問答欄目內容。咨詢信件中屬已規范的問題由宣傳信息處回復,難點、熱點問題由綜合司分發到有關司進行辦理。
第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工作人員訪問國際互聯網必須遵守國家的法規,不得在國際互聯網上發布涉密信息或未經授權向外發布信息,不得通過國際互聯網查閱黃色及反動內容,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從事違法、違規活動,不得在國際互聯網計算機上運行非法軟件。
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接入國際互聯網實行專線統一接入方式,每個處配置一臺計算機用于專門接入國際互聯網,用于查閱信息、傳遞業務資料和郵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根據需要和本地區情況以適當的方式接入國際互聯網。
第十二條 外匯局所有與局域網相連的計算機以及有涉密信息的計算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入國際互聯網,由接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所在部門的領導負責計算機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總局接入國際互聯網的所有計算機設備的網絡設置均由信息中心統一配置,任何人不得私自設置或更改網絡參數。
第十四條 根據業務需求情況,為總局有關司工作人員統一配置電子信箱,電子信箱須做到物理隔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等有關規定。如發生人員變更,須及時通知綜合司,以便對電子信箱進行增加與刪除??偩止ぷ魅藛T所配電子信箱密碼僅供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外匯局信息調研評比暫行辦法》,上網信息的報送和采用情況納入信息調研評比范圍。
第十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工作人員上網瀏覽國際互聯網應訪問與工作有關的內容,如發現工作人員上網長期訪問與工作無關的內容,或違反本規定者,局政府網站工作小組將通知工作人員所在部門,并通知信息中心關閉其上網帳戶。情節嚴重者在全局通報批評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綜合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1999年5月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Internet網使用暫行規定》和《關于做好國家外匯管理局Internet網開通后有關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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