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狗”最怕被秀恩愛,沉浸在熱戀中的情侶們,通常喜歡以互贈禮物的方式來表達愛意,如今更是“變態(tài)”到直接通過網絡轉賬,轉就轉了,為什么還要截圖發(fā)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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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有沒有想過,戀愛中為滿足伴侶的要求,給伴侶的巨額轉賬,一旦分手鬧掰,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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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曾經是情侶的男女雙方因數筆共計38萬余元的轉賬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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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小趙是在美國念書的大學生,女方小孫是家住廣東的自由職業(y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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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二人通過網絡相識,交流過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戀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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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二人戀愛關系結束。在此期間,小趙多次向小孫轉賬,金額共計3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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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3日,小趙向西湖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小孫償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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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最終法院審理認為,這38萬余元并不能全部認定為借款!因為情侶之間轉賬520元、1314元等這類特殊金額,與1000元轉賬的性質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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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中,原告小趙認為,2017年被告小孫因創(chuàng)業(yè)開店缺少資金,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于是小趙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的方式陸續(xù)向小孫轉賬38萬余元,均未約定借期。?
? 兩人分手后,小趙于2018年7月向小孫提出要求歸還借款,被告雖答應歸還,但截至起訴之日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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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小孫認為,其確實收到原告小趙的38萬余元款項,但是并不是借款。原告與被告當時處于戀愛關系,原告對被告的轉賬,均屬于原告基于示愛對被告作出的贈與行為,并非原告訴稱的民間借貸。?
?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根據支付寶電子回單、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錄音通話及當事人陳述佐證,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小趙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向被告小孫交付38萬余元。其中,有四筆轉賬為特殊金額,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三次向被告各交付13145.20元,合計39435.6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通過電話向被告催討,被告承諾歸還。
? 最終法院認定
? 原告小趙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且此時雙方亦為戀愛關系,原告小趙對上述款項系借款負有更高的舉證責任。原告小趙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這四筆轉賬也是借款。所以對于原告小趙要求被告小孫歸還該部分合計52580.81元款項的訴請,西湖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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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剩余的33萬余元,法院認為原告小趙已就款項交付的事實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被告小孫亦對收到案涉款項的事實予以認可,且在原告催討時承諾歸還,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這些款項是原被告雙方其他經濟往來,故西湖法院對案涉款項為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原告小趙要求被告小孫歸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西湖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借款利息,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故應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原告有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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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最終,小孫要還給小趙33萬余元,涉及情侶之間經濟來往的案件還有另外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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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15日,男子黃某通過銀行轉賬向女子陳某交付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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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30日,黃某通過微信向陳某轉賬20000元,合計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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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對收到上述兩筆款項無異議。黃某認為該款項是借款,而陳某認為這是戀愛期間的其他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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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湖法院最終審理認為,原告黃某已就款項交付的事實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被告陳某亦對收到案涉款項的事實予以認可,且在原告黃某催討時承諾歸還,被告陳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款項是原被告雙方其他經濟往來,故對案涉款項為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判決支持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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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1日起,男子李某就以買衣服、無生活費、無路費等各種理由向女子邵某借款30000元,邵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形式向李某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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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28日,邵某通過微信向李某催討,李某承諾“家里官司打贏了給你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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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湖法院最終審理認為,原告邵某與被告李某之間的借款關系,有原告邵某出具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為憑,故對案涉款項為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判決支持原告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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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這里我要提醒大家,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很難認定。為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情侶雙方對于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處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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