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關于試行《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行為準則》的決議 (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討論了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起草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行為準則》,決定在上海地區轉發試行,現予公布。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行為準則(試行) ? ?第一條 ?應當嚴格遵守《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頒發的《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律師行業性的法律、規范和《證券法》等證券法律、法規。 ? ?第二條 ?應當以合法正當的方式爭取客戶的委托,不得以不正當或違法的方式爭攬項目。 ? ?第三條 ?應當在接受客戶委托時將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書面形式規定明確,不得在委托書中作虛假或夸大的承諾。 ? ?第四條 ?應當由業務承辦律師簽署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件,不得出現律師只簽字而不具體從事業務的現象。 ? ?第五條 ?應當只接受證券發行人或者主承銷商一方的委托,不得同時為兩方提供法律服務。 ? ?第六條 ?應當勤勉盡責,深入實地,做好業務的審慎調查,不得偏聽偏信,疏于調查核實。 ? ?第七條 ?應當嚴格審查和驗證客戶提供的業務材料和承諾文件,不得不作核實即確認其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 ?第八條 ?應當起草內容合法、形式規范的法律文件,不得制作、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內容或者重大遺漏的法律文件。 ? ?第九條 ?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解答客戶及業務相關方的法律咨詢,不得在沒有掌握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出具法律意見或誤導客戶及其他相關方。 ? ?第十條 ?應當對客戶的重大法律問題解答和風險按照法律問題發表保留意見并在法律意見書中作為主要問題特別列明,不得利用回避問題的方式誤導證券監管部門、業務相關方和投資者。 ? ?第十二條 ?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得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的現象。 ? ?第十三條 ?應當做到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用語準確、規范和簡潔,避免出現語法、文字和邏輯的錯誤。 ? ?第十四條 ?應當在業務完成后將業務案卷整理歸檔并至少保存十年,不得隨意丟棄或雜亂堆放。 ? ?第十五條 ?應當對業務過程中獲得的客戶未公開的重要商業信息保密,不得隨意泄漏或者以此牟利。 ? ?第十六條 ?應當堅持獨立、合法執業,不得故意曲解法律法規以迎合客戶的不正當要求。 ? ?第十七條 ?應當根據合理的標準向客戶收費,不得漫天要價或變相壓價。 ? ?第十八條 ?應當本著獨立、合作的原則處理業務中與其他中介機構的關系,避免盲從或一意孤行兩種傾向。 ? ?第十九條 ?應當尊重證券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并加強業務交流,不得借助與其特殊關系謀取證券業務中的非法利益。 ? ?第二十條 ?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或互相貶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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