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行《勞動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預算法》的通知
【文 件 號】高檢發研字(1994)10號
【頒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日期】1994年12月30日
【實施日期】1995年12月30日
【正 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行《勞動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預算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簡稱《預算法》),將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為保障這三部法律得到及時,認真的貫徹執行,特通知如下:
一、《勞動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預算法》是為適應我國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強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制定的。這三部法律的實施對于我國的改革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勞動法》將進一步促進我國勞動體制改革,有利于規范勞動關系主體的行為和勞動力市場秩序,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于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城市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預算法》將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組織干警學習這三部法律,充分認識這三部法律對保障和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意義。要準確領會這三部法律中規定的基本內容,并緊密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做好貫徹執行工作,保證其正確實施。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對有關犯罪行為的檢察工作。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要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要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勞動者,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要分別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立案偵查;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打擊報復舉報人員,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要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報復陷害罪立案偵查。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于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玩忽職守、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 要立案偵查,嚴肅查辦。對于用人單位違犯《勞動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或體罰、毆打勞動者,構成傷害罪的案件;或者違犯《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案件,檢察機關要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作好批捕、起訴工作,并加強同公安機關的聯系和配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對于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玩忽職守、受賄等犯罪的,檢察機關要依法立案查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勞動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預算法》的過程中,要注意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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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 堅 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嘉興職業技術學院聘用講師,執業于浙江合德律師事務所。早年畢業于云南大學,以優異的專業成績獲得法學、金融學雙學位,王堅律師經過全面系統法律理論和律師職業培訓,理論功底扎實。實踐中,具備全面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執業五年以來,先后辦理四百多件各類民商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擅長領域:保險、銀行、證券、物流、建筑工程、商品房糾紛,以及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糾紛、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曾辦理過多項涉及公司的非訴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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