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復議程序規則(試行)
(2004年2月19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第373次審判委員會議通過)
為了確保執行權的公正行使,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和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我市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執行復議程序是指下級人民法院認為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指令或決定有錯誤,或執行中的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法院所作裁決不服,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程序。
第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執行法院和申請人應當執行。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指令或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該指令或決定后五日內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復議。
第三條 執行法院在作出下列裁決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一)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的;
(二)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
(三)案外人提出異議的;
(四)對已拍賣、變賣執行標的物后,又裁定拍賣、變賣無效的;
(五)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的;
(六)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
(七)其他可以申請復議的裁決。
第四條 執行中的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法院所作的本規則第三條所列裁決之一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書或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逾期申請復議的,上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符合暫緩執行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復議期間原執行行為不停止執行。
第五條 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送交復議申請書并附送執行卷宗;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遞交復議申請書一式三份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復議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或案外人基本情況、相關執行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申請復議依據的事實、請求和理由。
第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收到下級人民法院送交的復議申請書或當事人、案外人遞交的復議申請書后,立案庭應在三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后應及時移送執行機構辦理。
第七條 受理復議的人民法院應在收案后三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交至執行法院簽收,執行法院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后三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未提出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上級人民法院的審查和處理。
第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前,下級人民法院或當事人、案外人申請撤回復議請求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級人民法院對申請復議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應當對復議請求的有關事實、執行程序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審查。
上級人民法院復議審查中有權調閱有關執行法院的執行卷宗,有權向相關人民法院了解情況、詢問當事人、案外人。
上級人民法院審查因執行爭議申請復議的案件,必要時可適用聽證程序進行。
第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案件,經過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認為復議理由不成立的,應當維持原指令或決定并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二)認為復議的理由成立的,應當撤銷、變更原指令或決定。
第十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執行中當事人、案外人申請復議的案件,經過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認為復議理由不成立的,應當作出維持原裁決的決定;
(二)認為復議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撤銷或變更原裁決的決定;
(三)認為執行法院所作裁決不當或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責令執行法院撤銷原裁決,重新作出裁決或徑行作出指令、決定。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罰款、拘留決定的復議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分管院長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公章。
執行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復議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后,下級人民法院仍不糾正或執行的,上級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當事人和送至有關人民法院,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十四條 下級人民法院不按照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決定執行的,上級人民法院可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關于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4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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