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辦理了一個公司經營權糾紛的案子。目前已經結案,總結之余,拿來與廣大朋友分享一下這個案例,希望前輩同行們多批評指正。為保護當事人商業秘密,當事人的具體姓名或名稱暫時不能明確。
[案情]2004年10月份,華某與甲國有集團有限公司的工會(有社團法人證)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乙。華某以77萬元的機器設備出資,工會以51萬元現金出資,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載明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其中華某出資4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9%,工會出資5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1%;華某投入的77萬元設備中的28萬元作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工會委派人員擔任乙公司的執行董事,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華某擔任公司總經理。公司的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由公司總經理提名后由公司董事會決定聘任。
乙公司成立后,甲集團公司向乙公司委派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未經過華某的提名;乙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包括原材料采購、設備購買和產品銷售,一切合同都必須經過甲集團公司相關部門的審批,包括財務部門、經濟運行部門、司法部門等會簽,最后由甲集團公司董事長簽字后,乙公司財務部門才會辦理付款等財務手續。乙公司的所有印鑒也有甲集團公司的文印室掌管。
由于上述運行模式,導致華某無法行使總經理職權,公司被甲集團公司牢牢控制。后乙公司連年虧損,華某遂想解散乙公司。甲集團公司也同意解散清算注銷。
另,華某在公司經營期間,從債務人手中先后收回兩筆貨款,沒有經過公司財務部門,支付了原材料款、設備款和工人工資。
華某提出解散乙公司后,甲集團公司告訴華某,由于華某收回的公司帳款沒有入賬,構成侵占公司資產罪,甲集團公司作為國有企業,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會向公安部門舉報。后來據華某講,甲集團公司已經舉報了他,當地公安機關已經介入。
后華某找到我,要求我為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案件代理思路]
首先,甲集團公司不是乙公司股東,對乙公司人事任免、財務控制已經構成侵犯乙公司獨立經營權,損害了乙公司的法人地位,其行為構成侵權。
其次,華某將公司帳款收回后,未辦理財務手續,但是其將該筆款項用于公司正常經營,而非據為己有。如果經過由甲集團公司控制的財務部門,該筆款項可能不被用于乙公司經營。因此,華某的行為雖然欠妥,但尚不構成犯罪。
再次,如果通過訴訟解決這個僵局,應如何進行訴訟設計。我了解到甲集團公司的態度,甲集團公司視乙公司為自己的子公司,或者說自己的下屬公司,甲集團公司對自己的下屬公司都是采用類似的控制手段:人事任免、財務控制、又集團部門審批下屬公司業務等。但是,甲集團公司的最高領導應不認為這樣做違法,也不認為這樣做有什么不妥當。甲公司領導層的經營思維停留于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指令,完全不符合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乙公司注冊成立于一個比較落后的地方,并且甲集團公司在當地有很大影響,當地政府給予相當力度的保護和照顧,地方公安機關有違法辦案、插手經濟活動的可能性。
最后,我向當事人提出了自己的方案:以甲集團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但是還有具體問題需要處理:
1、訴由和訴訟請求的確定。主要爭議為一般侵權之訴還是公司經營權之訴。這當然不是當事人和律師的任務(法院需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訴由,這僅是對法律關系的初步判斷和案件管理分類的需要),我們需要的是確定自己的訴訟請求。我把訴訟請求確定為,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華某77萬元的出資損失。(因為根據財務報表,所有者權益幾乎為零,華某的投資虧損殆盡)
2、華某的地位問題。即華某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還是以公司名義起訴,即是否選擇股東代表訴訟這樣的模式。我決定以華某的名義起訴。
3、乙公司的地位。如果是股東代表訴訟,如何安排乙公司的地位,是否列為被告?我考慮到乙公司完全被甲集團公司控制,沒有必要將以公司列為訴訟參加人。如果被告要求將乙公司也列為被告,到時再說。
方案的背后考慮因素:以進為退,以攻為守。由于甲集團公司要挾華某,且自認為理由充分,對自己的過錯和責任完全沒有意識到。因此必須主動起訴甲集團公司,其才有可能變得理性,與華某協商解決乙公司的問題(本來,乙公司的任何事情都與甲集團公司無關,股東是甲集團公司的工會委員會,而且該公會委員會是獨立于甲集團公司的社團法人)。
對甲集團公司起訴后,我又申請法院查封了乙公司的全部賬冊和印鑒,防止甲集團公司對公司財務資料篡改和銷毀。
[案件處理結果]
案件開庭前,我要求法官主持庭前調節,對方也同意。我提出了事先準備好的調解方案,也就是一個依法對乙公司清算注銷的方案,比較具體,包括了時間表和主要事項的處理。乙方代理人對我的方案幾乎沒有提出異議,法庭就根據我的方案制作了調解書。
這個案件就如此簡單的以調解方式結案了。
甲集團公司再也沒有以侵占公司、公安機關介入威脅華某了。
當事人對結果十分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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