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國靜 黃寧 發布時間:2008-05-10 11:00:52
中國法院網訊 5月8日,廣西上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拖欠勞務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藍電富、盧振豐向韋啟新、覃云相、覃愛亮、韋劍蘭、韋名宇等五原告清償其拖欠五原告的被繼承人韋華江的勞務費20000元及利息。
韋華江,系原告韋啟新、覃云相之子,覃愛亮之夫,韋劍蘭、韋名宇之父。韋華江于2005年11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韋啟新、覃云相,覃愛亮、韋劍蘭、韋名宇為韋華江的法定繼承人。韋華江死后,原告方發現死者尚遺有一份由被告藍電富、盧振豐于2004年8月23日給韋華江立下的欠條,欠條的內容是:“現欠大紅莊韋華江打進尺款貳萬元正(20000元),此條注:(1)(20000元)按銀行定期利息計付。(2)因乙方虧本貳萬元正,煤籠生產有利潤后,2006年6月甲方再付給乙方貳萬元正。此條立條人:藍電富、盧振豐。”韋華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方向二被告催索欠款未果,遂于2008年4月向上林縣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萬元勞務費及相應利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二被告認為其以前曾向韋華江寫過欠條是事實,但認為本案原告提交的“欠條”上簽名為“藍電富、盧振豐”不是二被告所簽,因此二被告申請對“欠條”上簽名為“藍電富、盧振豐”的筆跡進行鑒定,并在庭審中提出認為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應被告的申請,委托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對二被告的筆跡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是:欠條上立條人“蘭電富、盧振峰”名字的字跡均不是蘭電富、盧振豐所寫。原告以法院在委托進行筆跡鑒定時要求檢驗的對象是“藍電富、盧振豐”的筆跡,而并非是“蘭電富、盧振峰”的筆跡,遂申請第二次筆跡鑒定。該院同意了原告的申請,另委托了廣西公明司法鑒定中心對藍電富、盧振豐的筆跡進行重新鑒定。此次鑒定結論表明檢材上立條人“藍電富、盧振豐”的名字為藍電富、盧振豐所寫。
該院認為,被告藍電富、盧振豐欠韋華江勞務費2萬元,立有欠條為據。雖兩被告不認為欠條上的簽名系其所簽,但經廣西公明司法鑒定中心對兩被告的簽名筆跡進行了檢驗,認定欠條上的簽名均系兩被告所簽,故對兩被告欠韋華江勞務費2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定。兩被告認為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但兩被告書寫的欠條上載明:2006年6月甲方再付給乙方貳萬元正。故本案時效應從2006年7月1日起算至2008年7月1日止屆滿,而原告于2008年4月已向法院起訴,故本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韋華江系原告韋啟新、覃云相之子,覃愛亮之夫,韋劍蘭、韋名宇之父,韋華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遺產依法應有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即應由本案原告繼承,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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