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糾紛案。
現年30歲的小吳于2003年3月自安徽來滬打工,在上海興科公司工作。2007年8月,小吳因患病毒性肝炎和膽囊炎等癥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用15萬元。因興科公司只為小吳繳納了至2005年4月的外來人員綜合保險費,所以本可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的醫療費落在了小吳自己肩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小吳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綜合保險,并報銷其醫療費用15萬元。
仲裁委經審查后作出裁決,興科公司應為小吳補繳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13日的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費;憑單據報銷小吳住院醫療費105445.68元。
興科公司不服裁決,于2008年1月18日向嘉定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與小吳簽訂的是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止的勞動合同,該期間的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公司已付清;小吳于2007年8月12日至12月10日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不在合同期內,不應由公司承擔。
小吳辯稱,其患病前一直在興科公司工作,興科公司欠繳其綜合保險,應承擔報銷其住院醫療費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線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外來從業人員承擔20%。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興科公司自2005年5月起,未為小吳繳納本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該期間小吳患病住院治療所花費用,應由興科公司按規定承擔。2005年5月至被告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原、被告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未為被告繳納綜合保險,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補繳。據此,法院判決:興科公司應為小吳補繳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13日的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費;憑單據報銷小吳住院醫療費10544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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