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違法征地,農民能否拒簽?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遇到非法征地時,可以拒簽,非法征地不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使用土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無效的,發給批準文件,對違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批準或者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違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九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征地程序1。征地計劃由被征地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計劃包括征地目的和用途、征地范圍、征地類型和征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和數量、征地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勞動力安置方式、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等內容,征地計劃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征收土地,即公告擬征地計劃。擬征地方案的公告還必須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項和聽證權,然后對征地范圍內的土地、附著物和人口進行調查統計。征地計劃制定后,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人民政府批準。批準的,由批準征地計劃的政府批復,下級政府以征地為依據。三。征地計劃公告依法批準征地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核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地上附著物,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和地上附著物拆除的具體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修改補充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單位和農戶支付相關費用,落實人員安置和地上附著物拆除計劃。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后,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清理被征地,組織實施征地和供地。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遇到違法征地情況時,可以拒絕簽訂征地協議,違法征地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來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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