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在合同或者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適用中斷保證時效的規定保證期間適用訴訟。雙方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為雙方約定的期限。擔保合同雙方約定的擔保期限短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六個月。約定不明確,是指約定的期限短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或者約定的擔保期限為債務清償前。可見,最長保修期為兩年。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限超過最長擔保期限的,本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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