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額較大的,實施保險詐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故意編造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事由或者夸大保險事故發生的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4)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騙取保險金的;(5)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死亡的,被保險人殘疾或者患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欺詐提供條件的,作為保險欺詐的共犯處罰。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犯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其他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一)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可以構成保險詐騙罪也包括縱火罪、斷水罪、投毒罪、爆炸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二)除保險詐騙罪外,還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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