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過程中,何時發放臨時安置補助?
1。在房屋征收中,是否繳納臨時安置補助,可以根據不同類型的臨時周轉和過渡來確定。
(一)自行流轉,是指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之初,因被征收人安排的房屋或者產權交易的房屋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將自己和其他在世的親屬安排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方式,不需要征收人為自己提供周轉房。被征收人的自我更替和過渡減輕了被征收人的安置負擔。同時,被征收人可能發生費用,因此征收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因此,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繳納臨時安置費。
(2)征收人安排周轉過戶,是指征收人不能或者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轉過戶,需要提供周轉過戶房屋,安排征收人周轉過戶的方式。征收人提供周轉房和過渡性住房的,征收人已經履行了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臨時安置責任。在規定的過渡期內,房屋征收部門無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2。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補償
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產權交易補償方式,被拆遷人需要等待被拆遷人提供產權交易房屋,或者拆除出租房屋,而承租人需要等待被拆遷人提供產權交易房屋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或自行安置。這樣,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就有了一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尋找過渡房屋,也可以由被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自行安排居住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拆遷人提供周轉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轉房的,拆遷人不需要支付臨時安置補助。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但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對周轉房的質量、位置不滿意,不愿使用周轉房的,拆遷人仍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
由于拆遷管理條例沒有規定臨時安置補助標準,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根據當地規定,臨時安置補助一般由拆遷人按月支付給被拆遷人,也可以由拆遷人在簽訂拆遷協議時按規定標準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一)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 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三)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產經營損失補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辦法。第二十二條因房屋征收造成拆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拆遷費;發生房屋產權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積、搬遷費等訂立補償協議,臨時安置費或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等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如何計算臨時安置費在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律師認為,在計算安置補助金時,應充分考慮相關因素。根據規定,主要考慮以下兩種計算方法。
對于產權置換,臨時安置費等于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所在地同類房屋的市場租金乘以過渡期。過渡期應在補償協議中約定。
如果實行貨幣補償,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臨時安置費,主要是給被拆遷人一個合理的時間完成搬遷安置。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交易補償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產權交易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以上就是小編為你解答的所有問題。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訪問律師網在線法律咨詢。你也可以閱讀相關的法律知識。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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