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不動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指房地產權利人以其控制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按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后,在房地產登記簿上所作的記載。不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由于抵押權是一種物權,如果不動產權利人設定抵押權,其所有權會留下瑕疵,只有通過登記制度公示才能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不動產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不動產權利公示的方式是登記。房地產抵押必須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登記。不動產抵押登記是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也是不動產抵押權成立的條件。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不能設定。
以后,不動產抵押登記備案的效力更大。抵押登記內容與抵押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內容為準。第二,不動產抵押登記的程序是什么。抵押人、抵押權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
(3)房地產抵押合同;
(四)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共有房屋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五)證明抵押人有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資料。(六)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主債務合同。(2) 登記機關核驗。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登記。拒絕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3) 注冊。經核準抵押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作抵押記錄,包括抵押權人、抵押物面積、抵押金額、抵押日期和期限,房地產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其他權利,抵押人領取并發給抵押權人。預售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中記載。抵押房地產在抵押期間完成抵押的,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證后,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登記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后的權利設定登記;二是權利內容發生變化時的變更登記;三是權利消滅時的注銷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不動產抵押登記包括不動產抵押設定登記、不動產抵押注銷登記和抵押不動產處分后的轉讓登記。(1) 不動產抵押設定登記。房地產抵押必須登記,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即使抵押合同簽訂并公證,也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房地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抵押合同后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取得房地產其他權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2) 不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抵押物擔保的主債權因補償、抵銷、免除等原因消滅后,房地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應當及時向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后,不動產抵押權在形式上消滅。(三)不動產處分后的轉讓登記。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抵押權人可以根據公證機關依法準予強制執行的《房地產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的房地產。抵押房地產一經拍賣,其所有權即發生變更。新增房地產權利人、抵押人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轉讓登記。
對于您提出的“房屋抵押登記證辦理程序是什么”的問題,我們已經進行了梳理。房屋抵押登記證的程序是先申請,再由登記機關審核,最后登記。否則,對方無法知道上述信息是否正確。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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