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嗎?當然,留置權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屬于法定擔保權。留置權取得的積極因素是留置權取得應當具備的事實。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債權人應當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的目的是保證債權的履行,債權人應當享有留置權。至于債權的原因,根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所產生的債權的,債權人享有留置權。債權人為取得留置權,必須依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占有方式分為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但簡單地拿著,比如說,如果用人單位從事家務,他或她會在工作中使用家用電器,這是拿著而不是占有。因此,留置權不能成立。債務人代表債權人占有留置權的,留置權不成立。債權人依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并不知道債務人無權處分該動產,債權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
<2。債權人雖有債務人的動產,但在債權尚未達到清償期限時,不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和留置權的問題。只有當債權達到清償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能留置債務人的動產。債權未滿清償期,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滿清償期的,債權人不得行使留置權。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力支付。債權的發生與動產有關。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動產,必須在債權發生時才具有留置權。在我國司法實踐和立法實踐中,留置權的牽連關系是債權與留置權占有的關系,即債權的取得與標的物的占有是建立在同一種合同關系基礎上的。債權的發生和標的物的占有是由于同一合同關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享有留置權。例如,寄存人對寄存物瑕疵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對寄存物具有留置權。另一個例子是,承包商對合同標的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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