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項調查顯示,80%以上的離婚財產糾紛涉及房地產,有的甚至打官司,甚至不惜報復。其實,婚姻和房子的關系并不是那么簡單。婚前買房和婚后買房也有區別。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歸對方所有,即使對方在房子上沒有花一分錢。因此,如果房子是在婚前準備好的,房子的名字將屬于寫房子的人。婚前,男子購買的房屋應屬于其婚前財產。如果離婚,房子應該屬于男方,除非房子做夫妻共同財產公證;婚后買房,如果男方還交錢,在房產證上,按照新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都在場,女方應該在場簽字,那就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投資的房子是誰的?
由于自身財力不足,很多家庭靠父母買房,大多數家庭選擇男方父母全額買房,女方則負責裝修和家具的費用一起安頓下來。在這種情況下,房產證上能寫上女方的名字嗎?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護婦女權益?
婚姻法第22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應當確認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為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雙方結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的,除父母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外,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也就是說,如果丈夫的父母在婚前購買了一套全資擁有的房子,而且他們沒有明確表示房子是送給丈夫和妻子的,那么房子就沒有妻子的份額。但是,如果丈夫的父母在婚后完全購買了房子,并且沒有明確表示房子是給丈夫的,那么房子就給了夫妻,這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在戀愛期間,他們以一方的名義共同出資買房。分手后房子怎么處理?
如果男女雙方都同意在戀愛期間一起買房結婚,他們就同意以男方的名義買房。不久之后,兩人結束了戀情。原來用于結婚的房子怎么分?
該房屋由男方購買,雙方共同出資,是共同購買協議條款的內容。由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登記方的個人財產,但不影響共同出資購房協議的效力。男女共同購買的終止,實際上是共同購買協議的解除。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恢復原狀,并將購房款退還女方。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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