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未經抵押權人(銀行)同意,也未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解除抵押的,如何履行抵押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第34條,房屋管理機構不能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法院應當向買受人說明并告知變更請求。如果買方在解釋后堅持不改變,索賠將被駁回。買受人依照《物權法》規定行使除權的,法院應當予以準許,判決買受人直接代表出賣人清償對抵押權人的債務,解除抵押,然后從未支付的價款中扣除部分價款,并在抵押權解除后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如果該房屋已設定為抵押,房管部門無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因此合同無法履行,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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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連帶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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