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關鍵是如何理解“房地產糾紛”遺產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意見》對“不動產糾紛”沒有明確界定和解釋。首先,商品房無疑屬于房地產。房地產買賣糾紛應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房地產糾紛”,房地產確權、房地產抵押、房地產征收、房地產侵權糾紛均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房地產糾紛”。對不動產,無條件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時違約只是一種表面的形式,但實質上是房地產買賣糾紛。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于房地產糾紛的規定,應當是指房地產銷售、房地產抵押、房地產權屬確認、房地產征收和房地產侵權糾紛。該爭議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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