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調解是必要的程序,仲裁庭應當先調解后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調解不成或者一方當事人在送達調解書前撤回的,仲裁庭應當依照《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及時作出裁決,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勞動局調解的勞動爭議,勞動者希望盡快解決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保護自己的權益,具體的訴訟可以委托專業律師進行。關于勞動局調解未果處理規定的內容與實際規定不符,當類似事情發生時,可以到法巴網找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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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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