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和幾個朋友合伙開了一家公司,效益很好。2006年,他說公司的現金流很困難,所以他向我借錢。我幾次借給他一共48900元,他以自己的名義給我開了一張借條。2008年初,我得知他死于車禍。我怕過了很久錢還不回來,就把欠條拿到朋友的公司,要求公司還貸,但公司因為不知道而拒絕還貸。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根據上述規定,你應當自行提供證據。如果您的朋友有本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并加蓋公章,或者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貸款實際進入本公司賬戶或者被本公司使用,如果有此類證據,可以證明您朋友的借款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而他的債務應該由公司承擔,不能提供證據的不良后果由你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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