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終止與損害賠償可以并存。然而,對于損害賠償的范圍有不同的看法。首先,無辜方可以要求賠償所遭受的所有損害,包括不履行債務的損害和恢復原狀的損害;其次,對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進行詳細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和合同終止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一個就足以充分保護各方的利益。不必同時采取兩種方式,如協議終止和因不可抗力終止
解除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我國合同法以有效合同為主體解除合同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這樣一個矛盾: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觀條件的變化,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必要或不可能。如果合同繼續具有法律效力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僅對一方甚至雙方都有害,有時還會阻礙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只有允許當事人終止合同或賦予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權力,情況才能改變。終止條件必須滿足
一旦合同有效成立,它將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并妥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這是中國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當主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必要或不可能時,合同的繼續存在才失去其積極意義,并會造成不適當的結果,合同才能終止。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基礎,也表明解除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將構成違約,不具有解除的法律效力,而是產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終止條件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合同終止的許可和限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適用于所有合同的終止條件。《合同法》使終止條件更加科學,如承認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是終止的一般法律條件,以及完全承認約定的終止等。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
解除條件只是解除合同的前提。當滿足解散條件時,合同不一定終止。為了終止它,通常需要有溶解行為。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
盡管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命令有時在合同終止中起著重要作用,但行政命令不是終止行為。只有行政命令不具有合同終止的效力,只有當行政命令被當事人接受時,合同終止的效力才能發生。這也表明解散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但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終止,無需終止行為。解散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雙方協商同意,另一種是有解散權的一方出具的解散意向書。解除合同關系
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是解除合同關系,但無論其解除是追溯還是僅限于將來,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一是使合同關系從一開始就消失,即追溯到合同成立,產生與從未訂立合同相同的后果,并承認合同的終止具有追溯效力;二是從終止時起消除合同關系,終止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因此不承認終止具有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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