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是一個在學術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立法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但由于它直接與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相關聯,又是合同解除制度必須給予回答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實際上暗含著對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不同界定。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边@一條款并未對合同解除的效力作出統一規定,而是區分了繼續性合同與非繼續性合同的不同類型而異其后果。繼續性合同無法恢復原狀,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非繼續性合同則具有溯及力。
理論上,我國學者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合同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但特殊情況下應對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某些限制,主要是難以恢復原狀和損害第三人的情形。只有這樣,才能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權益并制裁違約方,這是當前的主流觀點。2.合同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除非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理由:其一,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其法律后果在于是否恢復原狀?;謴驮瓲罟倘豢梢员Wo非違約方的利益,但無需恢復原狀也可以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其二,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還應兼顧整個社會利益。恢復原狀會造成不必要的浪費。盡管這種費用支出由違約方承擔,但畢竟是社會財富的浪費。其三,諸如租賃、借貸等合同,解除后是不能有溯及力的。3.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便是物的使用合同、雇用合同、委托合同等難以恢復原狀的合同。使其恢復原狀既可采取原物返還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金錢返還的方式?;謴驮瓲畹母灸康脑谟谑故芎θ说睦婊謴偷胶贤喠r的類似狀態,并非一切均回到合同訂立時的原始模樣。
對這一問題的思考應既有實質利益的衡量,又要兼顧法律體系內部的形式和諧?;谝陨峡紤],筆者認為合同解除應具有溯及力,無法溯及的合同則不能適用合同解除制度。理由是:
第一,合同解除有溯及力能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已成共識,在此不贅述?;謴驮瓲钍欠駮斐缮鐣敻坏牟槐匾睦速M?筆者認為,合同信用本身就是昂貴的社會財富,法律維護這種信用,就維護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維護了人們心中善良的法律感情和堅定的法律信念。至于有學者稱無需恢復原狀也能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如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損失,理由是不充分的。返還不當得利以溯及既往為前提,合同解除若不能溯及既往,則先前的履行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且返還不當得利同樣也有返還費用的支出等問題。賠償損失與恢復原狀的思路,旨趣完全不同,無法相互代替。二者的關系是擇一的,賠償損失固然有它的制度優勢,恢復原狀也自有其獨到之處。當事人如認為恢復原狀難以達到其目的,可以選擇損害賠償。但在制度設計上我們仍然要保留恢復原狀這種救濟的可能性。
第二,從合同法的體系和諧來看,應該準確區分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界定各自的效力范圍。廣義的合同終止包括了合同解除,如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即便如此,我們也應該區分合同解除與非合同解除的合同終止。要使他們的效力區別開,只能令前者有溯及力。否則,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混淆不清,不僅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還會導致法律調整的貧乏和單調??傊?,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應各有其適用條件及適用后果,實踐中才能根據不同的案情適用不同的規則。
第三,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使用、借貸等合同一旦履行,則無法恢復原狀,是否是合同解除不能有溯及力的理由呢?筆者認為,不是合同解除不能有溯及力,是因為這些合同不能解除,只能終止。合同解除要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這限制了合同解除的運用范圍,即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有適用條件上的限制(即根本違約),也有適用類型上的限制。這是它的規定性,同時又是它的局限性。如果合同解除將損害第三人的情形,則比照適用合同終止。
如果合同解除在所有場合恢復原狀均為可能且為可行,因此,在理論建構上,我們就不必因為顧忌恢復原狀的實際可能性和可行性,而對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繁復曲折的安排,并因而損害理論的內部和諧一致。因而合同解除一體溯及力的取得,更有利于合同解除制度獨特功能的發揮。還恢復原狀以本來含義,就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給出確定的結論,才能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獲得確定性,較好地實現作為成文法規則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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