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的規定
要約邀請可以是向特定人發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要約邀請與要約不同,要約是一個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沒有法律約束力。有的學者認為,要約邀請不是意思表示,只是事實行為。但要約邀請也并不是單純地建議他人與自已進行有關合同的討論,而是明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只不過僅指明合同的類型,并沒有提出合同的具體內容。雖然在理論上,要約與要約邀請有很大區別,但事實上往往很難區分。當事人可能原意是發出要約,但由于內容不確定只能被看作是一個要約邀請。當事人可能原意是發出要約邀請,但由于符合了要約的條件而會被判定為是一個要約。
因此,以法律對何為要約、何為要約邀請進行規定是一個好的辦法。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54條第2款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但是,法律只能對一些特殊的少量的行為作出規定,而大量的締約行為不可能由法律一一作出規定。許多行為是作為要約還是作為要約邀請肯定還將爭論下去。下面對本條所規定的要約邀請作必要的說明。
1.寄送的價目表。寄送的價目表,無論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都認為是要約邀請。根據對要約構成要件的分析,價目表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價格,并沒有指明數量,對方不能以“是”、“對”或者“同意”等肯定詞語答復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為要約的構成要件,只能視作要約邀請。發送的商品價目表,是商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推銷商品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當然表達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諾就立即達成一個合同。實際上,寄送的價目表與貨物標價陳列在性質上沒有什么差別,只是方式有所不同,商品標價陳列亦作為要約邀請。在商店買賣東西,雖然商品的價格是標明的,但要買多少數量,總是由顧客提出要求。
2.拍賣公告。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一般認為,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出價為要約,拍賣人擊槌(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為承諾。拍賣人在拍賣前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布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于要約邀請。
3.招標公告。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于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納稅人的財產,防止官商勾結產生腐敗,一些國家規定,凡涉及國家與私人企業之間的大宗交易,如國家訂貨、市政建設等都必須采用招標投標方式。我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建設工程等方面也有規定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能夠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價格上達成交易、簽訂合同。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采取招標通知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發出,以吸引投標人投標的意思表示。所謂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對于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通知,一般都認為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要約。而投標是要約,招標人選定中標人,為承諾。英美法也認為招標屬于要約邀請,但認為招標有一定的法律意義,因為招標中對有關合同條件的說明,對達成協議的雙方都有拘束力。
4.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說明文書。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招股說明書是其中之一。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作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認股人的權利、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并制作認股書。規定要制定招股說明書并向社會公告,其目的是讓社會公眾了解發起人或者公司的情況和認股人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招股說明書是向社會發出的要約邀請,邀請公眾向公司發出要約,購買公司的股份。認股人認購股份,為要約,公司賣出股份,為承諾,買賣股份的合同成立。但是,如果發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況下,則依法失去承諾的權利,認股人撤回所認購的股份。招股說明書是要約邀請,但并非一般的要約邀請,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這一點與一般的要約邀請不同。
5.商業廣告。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商業廣告的目的在于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優越性,并以此引誘顧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對于商業廣告,均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法律并不排除商業廣告如果符合要約的要件也可以成為要約。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商業廣告是否構成要約也是很復雜的問題,一般的商業廣告并不能構成一個要約,但也不排除有些內容確定的廣告是要約。而問題是如何認定一個廣告是“內容確定”的,依什么原則去認定這一點。有人認為,如果廣告中含有“保證現貨供應”、“先來先買”,或者含有確切的期限保證供貨等詞語,即表明.廣告中含有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思,這種廣告就應視為要約。如廣告中稱:“我公司現有某型號的水泥1000噸,每噸價格200元,先來先買,欲購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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