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是否可以撤銷
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可以撤回,這是我國法律有相關的規定。
在實際中,遇到強制撤銷要約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該要約屬于不可撤銷的要約。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取消該要約,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關于合同的撤銷,可以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由此可知,具備一定條件的要約是可以撤銷的,但在特殊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本案中,被告在通知中確定了原告繳納承包金的最后期限,也就是確定了承諾的期限,因而已構成不可撤銷的要約。被告于2003年3月2日的公開招標行為,已違反了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不可撤銷的規定,侵犯了原告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的權利。
本文認為被告向原告發出的通知應定性為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據此,構成一項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以下要件:
(1)要約人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足以構成一個合同的內容;
(3)要約應當以明確的方式向要約人發出;
(4)要約應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即成立合同,要約人將受其約束的確定意思。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能否撤銷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可以撤回,這是我國法律有相關的規定。在實際中,遇到強制撤銷要約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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