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的內容有哪些法律要求?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包括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費用的負擔等。這也就是說,對于主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內容,可以通過“協議補充”使其變成有約定;對于主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可以通過“協議補充”使其變成約定明確。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主合同的履行。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談不上“協議補充”。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范。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補充協議并沒有規定相應的主要條款,因為他中間的內容屬于非主要條款,也可以沒有補充協議的存在。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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