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流程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是指哪些法院以及哪些民事案件能夠適用簡易程序來加以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基層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的鄉、鎮常設的人民法庭;另一種是基層人民法院為巡回審判,臨時派出的審判組織。除此以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所謂“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所謂“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無須審判人員作深入的分析判斷,就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謂“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無原則分歧。上述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是認定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構成簡單的民事案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外,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通過協商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后,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的規定,下列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發回重審的案件;(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三)對適用簡易程序異議的處理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中允許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仍然從人民法院最初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簡易流程適用范圍包括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簡易流程適用范圍包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等的案件。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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