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
今年5月14日,游客王女士一行三人參加沈陽某旅行社組織的“成都、九寨雙飛七日游”。按計劃返程航班時間是5月14日。
眾所周知,5月12日下午汶川發生8級地震,處于震中地區的成都機場一度處于關閉狀態。5月14日機場首次開放,可王女士所乘航班被取消。機場開放后的第一個起飛的是國航班機,第一批客人是境外和臺灣來華游客。
由于王女士等一行客人是旅行社代訂的東航機票,并且客人按規定時間到達機場后,導游才知道航班被取消。由于當晚機場滯留大量游客,無法及時安置,于是,憤怒的游客,開始投訴旅行社,要求改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及時返程。
無獨有偶,在此期間,旅游者張先生被滯留在九寨三天后,返回成都,因不愿等待旅行社及航空公司改簽安排,自行購買頭等艙機票返程。回來后,游客以地陪導游當時不管為由,要求旅行社承擔自行購買的頭等艙返程機票款。………
面對汶川震災,旅行社該不該承擔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事件?
2、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旅行社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應視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其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程度,及時進行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當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如果合同雙方都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那么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應由各自承擔。
3、處理建議:
這是一起旅游合同履約過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由于汶川發生8級地震,造成此案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突發,處于震區所有旅游團隊的合同,都處于法定合同解除狀態。旅行社一切經營行為,都應服從當地抗震救災辦公室的領導,協助客人抗震救災,有組織的安全返程。
由于“不可抗力”以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為己任,對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損害,原則上實行免責原則,因此,旅行社遇不可抗力,只返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而不承擔游客的其他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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