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該怎么處理
提前預告,可以終止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其他情形,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但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因此,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想與其續簽的,應當提前預告。如果員工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的,應當續訂合同。其他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這對于勞動者來說就需要了解清楚,才能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進行規定的。在用人單位這邊也需要知道,要提前告知,并清楚不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支付怎么樣的經濟賠償,這對于勞動者來說很重要。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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