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分手協議財產分配原則是什么?
新的《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同居財產分割存在的前提
雙方一定存在同居關系,而不是普通的合租關系。
法律上的同居關系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
同居關系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三、同居財產分割的范圍
(1)按財產與人身關系的聯系性劃分,可分為:
①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
如賠償金、勞保待遇、憮恤金、轉業安置費、醫療費、保險費、救濟金等。
②非人身關系財產
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
(2)按財產取得方式劃分,可分為:
①原始取得
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
②繼受取得的財產
如買賣所得、博彩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
(3)按財產取得時間劃分,可分為:
①同居前取得的財產
②同居后取得的財產
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四、男女分手一方索要分手費是否合法
男女分手一方索要分手費是否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子長期的同居生活中會畢竟會產生共同財產的,所以要進行分割。如果主張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法院是會支持的,要是以索要分手費支付一定的財務,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索要分手費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相關規定的,無法可循,無據可依。所以說索要分手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即使提起訴訟到法院,也得不到支持的。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民的思想觀念也是會發生改變,一些情侶會選擇在婚前進行同居,那么在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也是需要進行分配了,為了避免在同居分配財產時出現爭議也是可以提前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那么具體的分割原則和比例也是會根據雙方協商和溝通來確定的。
同居分手怎樣分割財產?
同居財產分割的證據有哪些?
未婚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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