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以保全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院財產是可以保全夫妻共同財產的。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二、相關法律依據
財產保全時,是有不同的情況的,是作為擔保財產還是要查封的對方財產,如擔保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需提交雙方的婚姻證、戶口本并夫妻雙方在擔保函上簽字,即可查封,如查封的被告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查封,不受影響。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系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如果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如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為防止另一方轉移、隱匿、處分等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方可以申請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保全。 如在其他案件中,原告認為被告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或者被告包括夫妻二人,為防止轉移財產,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保全;如果被告系夫妻的其中一方且債務系該配偶一方的,原告也可以申請對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保全,但是,在執行時,不能侵犯配偶的財產權。
在起訴離婚時,若一方認為對方可能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可以在起訴離婚時,提出保全相應財產的請求。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糾紛,債權人在起訴夫妻雙方時,如認為債務人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的,也是可以申請保全夫妻的共同財產。
如果在法院判決的過程中夫妻雙方有一方存在惡意欺瞞、拖延、變賣、損毀或者企圖侵占另一方或者全部的財產時,法院是有權力保全夫妻共同財產的,這樣不僅能夠遏制另一方的惡意行為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保證案件的順利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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