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合同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原則。因此只要合同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存在,無論導致違約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張免責。
2.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二、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1)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2)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如果當事人違反的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則應負其他責任。(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由于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三、違約責任的種類
違約責任的種類根據合同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可以作不同的分類。結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我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兩種類型,每種類型又可以分為兩類。
1.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預期違約,并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于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屆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合同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如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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