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書司法鑒定概述
(一)司法鑒定文書的概念司法鑒定文書是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運用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后制作的規范化文書的總稱。
(二)司法鑒定文書的特征
1、制作主體的特定性司法鑒定文書必須由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司法鑒定文書的產生過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與司法鑒定程序等有關規定。
3、文書內容的科學性司法鑒定文書闡明的是自然科學現象,是對客觀事實本質屬性的真實記載。
4、文書形式的規范性司法鑒定文書必須按照統一規定的格式規范制作,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符號和文字,紙張、打印和版面符合規定的要求。
二、司法鑒定文書分類
(一)根據司法鑒定文書的性質和作用進行的分類根據司法鑒定文書的性質和作用,司法鑒定文書可以分為司法鑒定書、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四種。其中,司法鑒定書是基本文書,其它三種文書是其派生文書。
1、司法鑒定書(縮略語為“鑒”):司法鑒定書是司法鑒定人對所委托的專門性問題得出鑒定結論后出具的鑒定文書。出具司法鑒定書的基本條件是:提供的資料系統完整,送檢材料齊全,實驗條件(技術方法和設備)完備,能得出鑒定結論。
2、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縮略語為“檢”):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是司法鑒定人對所委托的檢驗對象進行檢驗后出具的報告書。出具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的基本條件是:通過檢驗特定檢驗對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說明,直接客觀反映檢查、測試所見或實驗結果。
3、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縮略語為“證”):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是司法鑒定人根據所委托審查的書面資料,通過分析、比較而出具的審查意見書。出具司法鑒定審查意見書的基本條件是:一般不對具體的對象進行直接的檢驗,而是對書面材料的一種客觀審查。
4、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縮略語為“咨”):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是司法鑒定人對委托咨詢或者難以形成鑒定結論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分析意見書。出具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的基本條件是:因資料不完整、檢材不符合條件、技術條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鑒定結論。
(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進行的分類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司法鑒定文書可以分為鑒定文書、補充鑒定文書、復核鑒定文書、重新鑒定文書四種。
三、查驗物證筆跡
1.查驗物證筆跡是否清晰完整,有無檢驗條件。凡具有檢驗條件的雖然檢驗條件差些也要盡可能利用現有條件予以鑒定,而對那些字數很少又模糊不清確已失去檢驗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證筆跡原始狀況,主要是對那些直接書寫在某些物體上的字跡應了解它在現場上的原始狀態,如具體位置、傾斜方向、字跡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種物體上書寫的,物體表面狀況如何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3.了解物證筆跡本身情況,對于支票、收條等證據應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跡,哪些是無關人員字跡;對于照片、復印件類的物證筆跡材料更應向送檢人員了解其中的某些筆畫的連接、搭配及筆順關系,有的還需要確定哪些是無關痕跡等。
4.了解物證筆跡在提取、拍照、包裝、運送過程中是否發生過變化及變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對物證筆跡的數量和名稱并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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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柔艷律師,畢業于蘇州大學,獲得法學與工商管理雙學位,中共黨員。法學理論扎實,實務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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