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逾期如何繳納上訴費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既享有相應的權利,也必須負擔相應的義務。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同時,就必須預先向法院交納相應的訴訟費用。公告費也是訴訟費用的范疇,在法院通知原告繳納公告費后,原告即承擔了交納訴訟費用的義務,當事人只有在完全履行義務的前提下,才能夠享受完整的訴權,不履行相應的義務則意味著對訴權的放棄,故法院有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如采取不規范的送達方式,如張貼公告等,易造成審判程序上的瑕疵,影響審判結果的公正性。故筆者認為,在原告有交納公告費義務而未交納時,原則上應按撤訴處理,才能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繳納范圍: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原因有哪些
2021-01-19信訪處理意見可否申請行政復議
2021-02-08地役權和租賃權沖突
2021-01-13現役軍人是否可以隨便選擇戀愛對象
2020-12-12商標設計分幾種類型
2020-11-15從事非法改裝汽車的企業如何處罰
2020-11-09欠款合同幾年失效
2021-02-1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殺人的界限
2021-03-22雇傭關系買保險嗎
2021-03-01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如何處罰?
2021-01-27勞動合同變更
2021-01-12勞動合同的續訂的程序
2020-12-06勞動合同關系保存期幾年
2021-01-13一般員工簽競業限制有效嗎
2021-01-10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否屬于商業險
2020-12-12談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
2020-11-28擅自轉讓保險車輛 發生事故無權索賠
2021-02-21司機酒駕出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2020-12-08保險合同違約的類型
2021-01-15保險人行使可抗辯權的具體方式是什么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