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發現,在當今社會上有不少的學生在社會中會與人發生打架斗毆事件,甚至還會做出違法亂紀的行為,這些學生所在的學校也會對其進行思想教育,但實際發現學校的管控并沒有明顯的效果,那么不少學校就會對不聽從管教的學生做出開除的處分,在法律中是否有關于開除學生的法律規定呢?下面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信息。
一、學校開除學生的條件有哪些
其條件包括學生違反法律規定、有嚴重違紀行為等等,以上這些條件是針對高校學生的,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不在此列。因此,在學校發生一些違紀行為,學校應負責管理與教育,除了學校之外,家庭對于孩子的發育有著更為重要的作用,只有學校與家庭都盡到了教育的義務,才可以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具體如下所述: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7、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二、學生違紀應怎么處理
1、教而后誅。把規則提前告訴學生,不能在學生違反紀律后無限上綱的套用過高的或其他規則進行處罰。誅而不教,不僅是教育者的過錯,也同樣達不到教育的目的。教而后誅,把學生推向了自我克制,自我教育,自我接受懲罰的那一面。往往比較容易收到好的教育效果。就教育的真諦而言,誅只能是手段,其真正的目的是為了教。
2、增加成本。一個微小習慣的養成都是有一個過程的。如果在學生第一次出現某種違紀行為就及時給予嚴格的教育,當再次出現類似行為就給予更加嚴厲的懲罰,以此不斷增加其違紀的成本。這已是處理學生違紀,達到教育目的不得已而采用的手段了。當然凡是都有度,成本的增加應以學生能夠承受限。
3、抓小放大。小事情,大問題。小和大是矛盾的雙方,存在辯證法。一次小小的違紀,的確不算什么。但是一次次小小的違紀,如果不去糾正,則必然會積聚成大錯誤。對于學生,到真的出了大問題,教師的批評就顯得不那么重要了。吃了大虧,學生自然會回頭。所以,應該把教育的關口前移,抓住學生一次次小的違紀行為進行嚴格的教育;而學生真的犯了大錯誤,則只能是給予同情、寬容、原諒和疏導了。
4、法亦責眾。這里的“法”,指的是學校或者班級的各項規章制度。學生群體性違紀的處理是教育活動中經常碰到的。這類違紀的處理重在公平、公開、公正,處罰更要有理有據,講究原則性和靈活性。正是由于人多,這類違紀的處理往往就會避重就輕,或者擇其一二“要犯”重罰之。其實這是很不可取的。在法治社會里,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應平等。在學校管理中,“法,應當是要責眾的”。只有這樣,法,才能發揮出最大化的效用。
5、曉之以理。青春勃發的中學生是一個矛盾的集合體。他們渴求自由,往往就為所欲為;他們熱情奔放,往往就頭腦發熱;他們追求新奇刺激,往往就叛逆偏激……作為教育者(這里包括班主任、任課教師、學校教工、家長等等),對學生的教育必須是要曉之以理的。把道理講通、講透,有時還需要苦口婆心、不厭其煩,是教育具有時效的前提。師生之間有很多矛盾就是學生違紀后,教育者沒有將道理講通而引發的。
6、家校聯合。家庭和學校是學生最重要的生活場所,也是最可靠、最溫馨的港灣。時下有一種說法:最不了解學生的人是家長,其次是他的老師。這個說法雖不是完全準確,但的確反映了一個很嚴重的事實:家庭和學校教育兩個環節是脫節的。一部分學生之所成為問題學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的欺騙父母,欺騙老師的過程中形成的。如果家庭和學校能聯合在一起,經常性的進行聯系,交流學生在家庭和學校的實際表現,那么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監管的真空。也只有這樣才能取得最大化的教育實效。
當然這些法律法規是針對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學生,所以我國的小學生和初中生是不能夠被學校開除的。其實學校都是希望每位學生都能夠順利的完成學業,絕大多數的學校還是本著多教育多開導的思路,對沒有遵守紀律的學生還是抱有希望的,在這里還是勸導各位學生,要做好學生應做的事情,順利完成學業,實現個人價值。
老師體罰學生怎么辦
校內學生打架,學校有責任嗎
學生打老師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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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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