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能私自處分房子嗎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首先,要確定的是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物,是無權處分還是無權代理?我國眾多學者認為未經許可擅自處分共有物是無權處分,具體而言,認為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出賣共有物的,應當定性為無權處分。而審判實務中也常將擅處共有物作為出賣他人之物的一種特殊形式對待。
其次,如果是無權處分,那合同效力如何?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據此,有人會肯定地說無權處分合同屬于效力待定,但事實上對此一直存在“無效說”、“有效說”、“效力待定”幾種觀點。
而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據該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應為有效。至于這當中的理解,則頗有爭議。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稱《合同法》第五十一條所說的“處分”和“合同”,僅指處分行為即標的物之物權的轉移變更,而不包括負擔行為。這當中涉及物權理論對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負擔行為表現為債權行為,處分行為表現為物權行為,因此,買賣合同作為負擔行為是有效的,效力未定的是處分行為即案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當然,對于該解釋也有不同意見,因涉及物權行為等理論爭議在此不做展開。
夫妻共有房屋處分權的情形有哪些
情形一: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二: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三: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四: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非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五: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
《民法典》(2021.1.1)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在處理房子的時候,只有它自己名下的房產才有資格去處理,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話自己私自處理,事后會有各種問題。夫妻一方私自處分房子另一方該怎么樣去面對這類的事情,來律霸網與律師一對一探討找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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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曹美林律師畢業于四川師范大學法學本科。專業領域:法律顧問,合同管理。曾在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從事法務工作,負責公司內部管理規范的審核,主要涉及公司部門問責制度、員工行為規范及考核細則、員工外派管理制度;業務合同的設計與審核。后于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工作,負責跟進大量訴訟案件,包括民間借貸、婚姻家事、人身損害、合同糾紛、公司糾紛等。現在四川瑞展律師事務所從事專職律師。從業以來,以治事勤敏的精神和嚴謹的工作態度,贏得了客戶的贊譽和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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