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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侵權事件后,當事人對責任的承擔可能是過錯推定責任也有可能是無過錯責任,具體的還需要根據侵權事件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但也有人咨詢小編說不知道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區別有哪些,針對這個問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吧。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雖然受害人對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都不負舉證責任,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1)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而推定過錯責任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因而它仍屬于過錯責任的范疇,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形式。
(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對“反社會性”行為的制裁,而是對于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為基礎來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因而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為并預防不法行為發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責任所固有的含義;而推定過錯責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對加害行為的非難,仍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的最終要件,民事責任仍有行為人承擔,而不是通過保險制度等有社會分擔損失,因而推定過錯責任保持了民事責任教育和預防的作用。
(3)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無過錯而主張抗辯。由于無過錯責任并非絕對責任,行為人也可基于法律規定的特別事由而主張抗辯,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規定來看,一般只承認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過錯作為其法定抗辯事由,而不承認受害人的一般過失和意外事件作為其抗辯事由;而推定過錯責任,由于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加害人只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事由沒有任何限制。
相信大家在看完上文后已經清楚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區別有哪些了吧。對于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主要的差異就是在舉證方面,其中前者是有可能加害方承擔舉證責任,而后者的情況下則是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嗎?
過錯推定責任有哪些情形
過錯推定是特殊侵權嗎?責任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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