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收養關系的確立都有專門的法律關系來確認,如果你想收養兒童或者遇到類似的收養問題的時候,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一般收養關系都有明確的法條,在遵循法條的情況下,相應的法律關系能夠被處理,下面,律霸就簡要講述一下有關可以收養他人子女的條件。
(一)普通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
1、被收養人應當為得不到父母撫養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送養人須為法律所認可的特定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
3、收養人必須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條件(具體包括: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
4、必須有成立收養關系的合意。
(二)收養登記程序
《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登記的具體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根據1998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系。該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收養法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該法還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收養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為雙方當事人關于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愿望和真實意愿的。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系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收養法》對收養關系規定的條件是:
(l)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2)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3)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4)履行法定手續(以上四條參照前述)。
一個收養關系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對收養關系及其相關情況的確認,如果你在遇到類似問題時,建議咨詢有關方面的專家,律霸的專業律師是您不錯的選擇,實際上,在遇到類似問題時,一般可以依照法定收養程序,符合收養條件的就可以收養兒童,如果你對類似問題有疑惑的,也可以查找相關的法條解決。
收養小孩的條件包括哪些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嗎?
事實收養關系應當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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