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勞動者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是《勞動合同法》上所稱的勞動者,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依法行使國家職權的行為,不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國家職權不能作為合同的對象,從而不能把公務員視為雇員。我國當前采取的是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勞動關系,由《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規范。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2、農村勞動者(或稱農業勞動者、農民)
毫無疑問,農民屬于勞動者的范疇,但農民勞動關系是否由《勞動合同法》調整,爭議很大。現在立法的態度是,農村勞動者通過家庭聯產承包合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農民與村民委員會之間不屬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但是如果作為鄉鎮企業的職工或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與相應的企業、雇主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仍應是《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3、現役軍人
正在服役的軍人肩負著保衛祖國和人民安全的重任,這是符合服役條件的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現役軍人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各國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家庭保姆適用,但大多數國家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我國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我國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雙方國家也是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中就明確的規定了,在雙方確定了勞動關系后,也是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如果雙方確定勞動關系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等法律途徑來維權。
新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限制規定的負面影響
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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