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仲裁程序是怎么樣的?
(一)申請和受理。(二)仲裁庭的組成。(三)開庭和裁決。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調解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調解,是指仲裁庭調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也可按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三、民事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民事訴訟符合規定可緩、減、免交訴訟費。
綜上所述,在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民事糾紛,而這個時候大家最好應該冷靜選擇處理方式,需要按照民事糾紛的處理來按照規定來處理,在進行起訴的時候法院會針對不同的情況來按照不同的處理步驟來處理,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對裁定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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